甘肃省下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月27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下发,《意见》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提出,各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师资条件方面,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开展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要实行亮证办学,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开具正规票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意见》同时提出,全省要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新甘肃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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