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不开车 开车不饮酒”,相信大家已经背到滚瓜烂熟,然而还是有一些人存在着侥幸心理。不但知法犯法,还企图瞒天过海。
两车驾车追逐 肇事逃逸
2019年1月10日5时13分许,广州市白云区,一辆小型轿车与三轮摩托车碰撞后起火燃烧,造成三轮摩托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肇事驾驶人弃车逃逸。
广州交警迅速成立专案小组进行侦办。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日凌晨5时许,事发路段有两辆轿车一路追逐竞驶,其中一辆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突然跨越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试图借道超车,结果与对向一辆三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并发生爆燃。肇事轿车驾驶人下车后,又从车上拉下两名乘客,随后在同行车辆司乘人员的协助下逃离现场。
专案小组兵分两路:一方面对事故现场开展勘查,一方面通过视频监控追踪肇事车辆轨迹。最终根据现场一块损毁严重的残缺号牌、肇事车辆车型及残缺号牌上显示的“粤HAR(或P)”信息,锁定一辆号牌为粤HAR7xx小型轿车。
与此同时,另一组民警也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及同行车辆。监控显示,两车在案发前曾停在某大排档,驶出前有6男1女分别登上肇事车及同行另一车辆。据大排档工作人员称,同行7人当晚在大排档都有饮酒。
案发后15小时内 抓获涉案人
案发当日下午,专案组将涉案人员及车辆查获。经对7名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及多方调查取证,专案组查明肇事车车主为谢某辉,案发时的驾驶人为邹某斌,另一辆同行车辆的驾驶人为谢某杰,但7名涉案人员均称邹某斌和谢某杰没有饮酒,邹某斌、谢某杰也否认在案发前曾有驾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经办案民警出示证据,邹某斌、谢某杰最终如实供认饮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另5名涉案人员也在接受二次询问时承认为保护朋友而对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言的事实。
近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碍作证罪、伪证罪,依法对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邹某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
谢某杰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
谢某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伪证罪;
王某林、江某伦、梁某锋、陈某萍(女)均涉嫌伪证罪;
决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交通安全微发布
责编 | 晓 欢
编审 | 李建春
监制 | 江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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