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张志华提起公诉
包头市检察院依法对张志华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志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华利用担任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张志华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665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张志华指使他人套取课题经费共计3300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志华及其家庭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共计折合人民币5395809.27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张志华的刑事责任。
|来源: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本期责编:宋彦慧
|本期审核:何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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