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东分局公开一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位于盛天龙湾的一家超市因售卖超过保质期的花生米,被处罚款2000元。
网络配图
案情回顾
1月14日,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柳东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盛天超市(以下简称“盛天超市”)检查发现,超市货架上有3包待售的“花生米”,外包装粘贴的商品标签标识的包装日期是2018年12月27日,保质期为2018年12月27日,均已超过保质期。次日,盛天超市下架了上述产品。
2月14日,该超市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称:涉案花生米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包装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保质期为2019年6月25日,1月14日销售及尚未销售的花生米是因为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分装时错把包装日期和保质期设置为同一天造成的标签错误,没有超过保质期。
柳东食药监局认为,当事人辩称的情况客观存在,《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保质期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种类的食用农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保质期。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当事人将涉案花生米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为“包装日期2018-12-27,保质期2018-12-27”,视为当事人将花生米的保质期确定为1天,是当事人对消费者做出的保质期承诺,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对花生米的质量承担责任。当事人2019年1月14日销售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包装日期2018-12-27,保质期2018-12-27”的花生米,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
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盛天超市被处罚款2000元。
点击图片了解更多↑↑
来源:柳东新区管委会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柳州晚报 ID:gxlzwb
柳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编 辑:益达
校 对:刘慧
责任审核:黄志伟
欢迎关注我们,与小编互动
报料、投稿、合作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微信合作、洽谈请联系:13633080001(微信);领奖、咨询请联系:0772-5307075
邮箱:www@lznews.gov.cn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柳州晚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柳州晚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