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小韦 胡刚
来源| 中国保险报网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在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可以实现保险行业共享的意外伤害保险(下文称“意外险”)的前提下,对购买高额意外险行为进行风险管控问题。研究此问题,有利于保护相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有利于发挥保险应该发挥的作用。
研究聚焦于高额意外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案件特征。所有的意外险诈骗案件都建立在购买高额保险金额的意外保险,的确不能说购买了高额意外险都会形成诈骗。但是,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的确需要关注购买了高额意外险的客户群体。
2.害命情节。与车险诈骗、健康险诈骗、企财险诈骗等案件相比,其他诈骗案件出发点和落脚点直接指向谋财性,唯独意外险诈骗案件蕴含着“先害命、后谋财”的特征。
3.后果严重。基于蕴含害命情节,意外险经营风险管控问题,不再是保险公司经营层面的问题,不再是保险监管层面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可能上升到社会问题,毕竟完成整套的司法程序,平白地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通过聚焦研究,试图总结、提炼预防和打击该类欺诈案件经验和规律。理论上分析,每一个行业的经营信息都可以划分为条线型和网格型两种基本类型,保险行业也不例外。具体来说,在经营信息条线型前提下,按照保险顾客(本文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身份证信息,保险公司只能查询到保险顾客在本公司系统内投保、赔付情况,本文研究的意外险即属于此种类型;在经营信息网格型前提下,按照保险顾客身份证信息,保险公司不仅可以查询到保险顾客在本公司系统内投保、赔付情况,还可以查询到保险顾客在其他所有保险公司投保、赔付情况。所以,本文研究是建立在条线型信息前提下,揭开高额意外险神秘面纱,需要走稳以下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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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查,识别风险
目前,从保险实务来看,意外险销售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类是在车站等交通服务窗口销售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类是生产企业为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第三类是零散的保险顾客投保的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前两类业务活动,目前尚未发现有保险诈骗案例;在第三类情形中存在凤毛麟角的意外险诈骗案件,即成为进行识别风险的重点对象。
深入调查以下信息:
一是经营状况。以往确认的意外险诈骗案件,诈骗者都经营一定的商业活动,且处于亏损状态。保险销售人员获悉投保意向后,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保险顾客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投资、经营状况,对照其购买意外险保险金额,评估是否匹配。对为投资经营的个人,考察其收支情况,对照保费在其收支结构中的占比,评估其风险状况。
二是家庭成员。以往确认的意外险诈骗案件,诈骗者将受益人确定为指定受益人,而不是法定受益人。保险销售人员获悉投保意向后,了解家庭成员状况,主动询问投保人将受益人范围缩小的缘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销售人员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于明显存在异常的投保意向,要主动进行实地走访。通过互联网购买高额意外险意向,参照上述要求,需提供相关营业执照、户口本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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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严格程序
高额意外险购买行为,从一个正常的保险消费行为演化为蕴含害命、谋财的刑事犯罪行为,行为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变更合同,减少受益人数量。根据《合同法》,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变更活动。但是,从实务中发现,意外险诈骗案件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将人数多的法定受益人变更为人数少的指定受益人的情节,没有一起诈骗案件将受益人从人数少的指定受益人变更为法定受益人。为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建议承保的保险公司严格变更程序。
一是引入公证。根据现行《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建议对于一定保险金额的意外险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要求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有效防范一部分图财害命的意外险诈骗案件。
二是推广告知。根据现行《保险法》第43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建议因为变更受益人将被缩减受益人信息告知给被缩减的受益人。通过告知行为,有效防范一定的意外险图财害命欺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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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联系,实时了解
从目前发现的意外险诈骗案件,从投保到行凶之间间隔较短。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承保,并且不知晓其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应当加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联系,了解其风险变化情况。
一是明确责任。从实务中看,高额意外险诈骗案件,其意外险购买渠道一种是由保险公司的签约代理人,一种是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对于前者,建议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人在保险合同期间负责,对于被认定为保险欺诈的案件对应的保险佣金要求退还,对于其中有过错的,要赔偿损失;对于后者,建议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顾客时优先选择自己公司开设分支机构区域的顾客。
二是交流信息。保险公司承保以后,一方面安排销售此笔业务的销售人员、相应管理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加强联系;另一方面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所在地的保险行业协会,便于保险行业协会集散相关信息,形成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合力。
扎实开展上述三项工作,预防和遏制极少数的高额意外险诈骗案件,及时揭开其神秘面纱,切实发挥该险种补救风险的财务手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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