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纲要”再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这是不到半年时间里,最高法院第四次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发声。
据报道,早在2016年深圳中院就完成了《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由于全国层面尚未立法,深圳很难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单兵突进”,因为财产不仅跨城市流动,甚至还会跨国境转移。
随着科技手段在金融、税务和不动产登记等领域的应用,个人财产的透明度越来越高,非法转移财富的难度越来越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
如果中国内地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将颠覆千百年来形成的很多观念——比如“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等。
我们不妨以香港的做法,来看看个人破产的基本流程。
王先生需要扩大经营,从朋友甲、乙处各借了5000万。 结果投资失败,走投无路,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将调查王先生的资产分布情况,如果他名下有房子、汽车等资产,则会拍卖偿债。法院会衡量王先生一家基本 生活需求,留下一些基本财产供王先生自由支配。随即,王先生进入了破产期,他的财产和生活将受到“破产管理署”的监控,他不能买房、买车、奢侈消费。这期间家庭超过基本生活费的收入,还要用来偿债。
破产期一般维持4年左右(相当于坐4年的“经济监牢”)。到期的时候,如果债主提出异议,认为王先生没有尽到义务,“破产管理署”会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可能会把破产期延长几年,一般不会超过4年。如果能顺利结束破产期,则王先生一家将“重获自由”,之前未偿还完的债务就“归零”了。他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将来中国内地的“个人破产制度”,一定会有类似的要求。由于“破产法”只涉及企业破产,所以需要修订或者另外制定“个人破产法”,这需要较长的程序。
由于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带来了很多弊端,比如:
第一,大量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在判决之后无法执行。因为债务人的确资不抵债,这就是所谓的“执行不能”。这会影响法律的尊严。
第二,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一旦“资不抵债”,全家将陷入困顿,往往被追债者逼入死胡同,最终造成自杀、离婚、亲人分离等人间悲剧。这在文明社会里,显得特别“不文明”。
第三,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欠债还钱”、“父债子偿”成为民间的观念,助长了“高利贷”、“追债”等行业的畸形发展,等于单方面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最高院建议个人在极端状态下,尤其是在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选择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个人失信,更不意味着信用就廉价到一文不值。
毕竟个人一旦宣布破产,就意味着不仅会遭受个人信誉的丧失,还要面临4年的“经济牢狱”。
这种代价,也是相当惨烈的。
随着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在未来的个人竞争中,信用,反而是一个人身上最核心的竞争力。
尤其是当央行征信中心与“信联”,在个人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下,几乎可以让14亿中国人的信用行为,完全置于监管的视线之下。
换句话说,如果你是讲信用的老实人 ,将在生活的衣食住行各方面,都能随心所欲的享受高信用的特权。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个人创业,甚至是职场晋级,高等级的信用,都会一路加持。
但是一旦失信,几乎将沦落到寸步难行的的地步,失信的成本将越来高,高到让你无法承担的程度。
这也就意味着,信用将成为比钱都更值钱的财富!
还记得,刚刚拿下世界华人首富的马云,曾豪言:“让信用等于财富,让讲信用的人先富起来。”
当初以为,这或许只是一句戏言。
但如今,随着信用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曾经的豪言,正在离现实越来越近。
总而言之,一个全新的时代来了!
不得不说;
这是一个令人惊喜的时刻;
当所有人都在感叹老实人生活不易时。
最高法的重磅出击,直指时代痛点。
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终于要迎来大转机了!
来源:鸣金网、证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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