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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13万元 万华路33个车位被一家餐馆包了? 街道办、餐馆、物管回应……

作者:YNTV2-都市条形码 来源:YNTV2-都市条形码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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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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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条形码报道了万华路一侧的33个停车位被一家餐馆全年包下,市民只能到处另找车位的新闻。


新闻:年租13万元 万华路33个车位被一家餐馆包了?


新闻播出后,联盟街道办说这些车位是委托公司管理的,但现在所有车位还不能收费。车位都还不能收费为何会被出租,面对市民的疑问,鸿腾物业公司给出的回应,令人吃惊。


事件回顾


2019年2月26日,有市民向条形码反映称,万华路道路一侧的停车位被人用铁链和锥桶锁了起来,导致市民无法正常停车。



市民 李女士:“影响很大,像他们晚上回来,找个这种临时车位就没办法停进来,就找不到。你说停到没有划线的地方,就很麻烦,就影响交通。


在现场锁车位的人是附近一家餐馆的员工。他们说已经向车位管理公司鸿腾物业租下了这些停车位,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上面显示2019年全年这一排33个路边停车泊位以近13万元一年的租金被餐馆包租。



事件最新进展

万华路33个路边泊位被出租 管理公司称:不知情


对此,联盟街道办负责人表示:万华路上的这些停车位,是为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而设置的。鸿腾物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获得了停车位管理权,但目前由于政策原因,双方的合同并未开始履行。


联盟街道办行政办主任 杨姣:“企业就因为一个还未履行的合同,让餐馆把停车位拉起来,不让其他市民停车,这个行为是坚决予以制止的。”


既然街道办和鸿腾物业的委托管理合同尚未履行,那万华路路边停车位就不能收费,更不允许出租。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说,餐馆出示的车位租赁合同,公司并不认可。



鸿腾物业负责人:“这个委托书一看就有问题,首先这个授权委托书,没有我们任何一个法人或者管理人员的签字,这个委托书肯定是不对的。只有我们公司的一个章,但是这个章我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还有那个什么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签字那两个人,我们都不认识,都不是我们公司里边的人,租赁合同上也没有我们公司任何的章。”


如果物业公司负责人所说的情况属实,那么和餐馆签订停车位租赁合同的这位吕姓男子究竟是谁呢?在餐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记者见到了这名吕姓男子。他说自己是鸿腾物业这一路段车位的管理人,租金交给公司。


停车位合同签订人  吕某 :“鸿腾物业委托我在管理这些停车位,在管理的同时餐馆有需求,晚上客人比较多,没地方停车,他们停车也比较挤 ,所以我们相互商量一下,把这些车位预留给餐馆停,车位给他们包月,他们交了包月的费用,交给我然后我再交给公司。”




在交谈中,这名吕姓男子,始终没有对租赁合同上,为什么没有公司公章以及在委托书上没有公司法人签名作出解释。只说公司从来没有告诉过自己这片车位不能收费,更不能出租。


停车位合同签订人 吕某:“”现在整个一片停车位,只是管理不收费,不允许收费这种情况。之前公司在交接的时候没有告诉我。


记者:“那现在我就是想落实一下,租车位这个事情和物业公司有没有关系,还是属于你的个人行为?”



就在记者想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吕姓男子沉默了,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公共资源更该“严管”  万华路停车位应归还于“民”



街道办为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公共车位,就这么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出租给了餐馆,13万一年的租金将要落进谁的腰包公众更不得而知。


不少市民打进条形码热线65333333反映:昆明市政道路两边的车位越划越多,但管理越来越乱,眼看公共资源被私自占用,我们该怎么办?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峰:“这件事情先后有两个合同产生,而第一个合同,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实际上应该是街道办将政府公共资源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由经营者也就是物业公司来执行,那么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在2010年昆明市就已经有 一个《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因此这个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合同,既要遵守中国关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市政府关于"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办法。”


律师王峰说,从这次事件来看,因为公共道路边划定的车位性质特殊,政府对此有严格的程序和监管。如要将车位管理委托他人,街道办应与被委托公司先签订一个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那么这个合同的条款,就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的特许经营方案来履行。而在《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特许经营权出让者对特许经营权的履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峰:“这件事街道办当然是有监管责任的,咱们这个事件里涉及到的停车位的管理,它是一种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而且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一种特许经营权。那么在《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当中是坚决不允许经营者将这样的公共财产和特许经营权再次进行出租、转让,挪作它用的。”


王峰介绍,无论吕姓男子在与餐馆签订停车位租赁合同时,是否得到物业公司授权。这种违规处置公共资源的行为都有违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签订的初衷,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峰:“物业公司现在虽然否认吕姓男子是他们的员工,也认为授权委托书上因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因此不认可授权委托书,但是授权委托书上是有物业公司的公章,公章作为一个法人的身份代表,它就是物业公司的意思的表示。那么如果说存在物业公司公章管理不严的情况,责任仍然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况且这个车位租赁合同,由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来说也是一个无效合同。”


与此同时,餐馆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表示,之后他们不会再占用万华路的公共停车位,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味源蜀香坊 臧经理:“他们当时承诺就是我们把钱交给他们,就可以把车位租给我们,然后那个车位就可以成为我们餐馆专用,那个时候我们是不知情,所以才拉铁链占车位。如果我们知道,肯定不会这样去做的。反正下一步我们这边车位肯定是不能再用的,交过去的一万多块钱 一个月租金,我们会通过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都市条形码记者采访报道

编辑:留言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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