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晚报 记者 陆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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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打的互生疑心,十七岁少年慌乱间跳车致死,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法院经开区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车行半路跳车死亡,家属索赔30多万
受害人家属称,2016年6月13日凌晨1点10分左右,陈某与受害人张某上网后打的回住所,因位置较偏远,二人便称给驾驶员钟某指路。一路上钟某多次询问还剩余的距离,在行至某郊区村农贸市场时,钟某再次询问,二人称快到了,钟某便不想去了。
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钟某调转车头猛加速,张某感觉情况不对,还没来得及说“师傅,麻烦你停车,我们下车”,张某便从该车后排摔出路面,陈某急忙向张某跑去,但被钟某紧紧逮住并拨打“110”报警,称二人有“抢劫”的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派出所经过调查,认为“抢劫”不成立。
张某住院治疗8天后,于2016年6月22日2点13分死亡。受害人家属便将该出租车驾驶员钟某、副驾驶员梁某、车辆所有人某出租车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四方连带赔偿张某人身损害及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63480.21元。
跳车还是摔下出租车?
钟某对受害人家属的陈述不予认可,称其之所以调头,是因为张某与陈某对其有不正当的举动,在掉头行驶的过程中,是张某自己跳车,并非摔下车,其死亡结果与钟某无关。某出租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均认为,张某是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自己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车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并非在车内所致。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作为案发现场的钟某及陈某均陈述,张某是在钟某突然调转车头行驶过程中,担心钟某欲对二人行不利举动,便从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系自行跳车,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从车上摔下。
跳车与驾驶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钟某陈述,因二人的目的地位置偏远,钟某对路线也不熟悉,在行驶过程中,钟某从后视镜看到二人在使眼色,其中一人还拉扯钟某的口袋,钟某也多次询问还有多远距离到达。
事发又是三更半夜,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于是才掉头并报警,且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也认为,是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后摔到地面造成的,并非在车内所致,应自行承担其跳车的法律后果。
江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故法院酌定钟某承担50%责任,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出租车公司认为,钟某并非公司的职工,只是承包出租车公司的梁某所聘用的副班驾驶员,根据公司与梁某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如车辆需要赔偿,也是由梁某来负责并承担。
梁某认为,自己并非涉案车辆的法定车主,与出租车公司不存在任何挂靠关系,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员,在交付车辆给钟某时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出租车公司,死者或其家属均非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请求赔偿。
经江南法院厘定,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9359.1元,出租车公司承担50%即154679.55元,先由保险公司在150000元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4679.55元,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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