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
西安永辉超市唐延路店被消费者质疑存在价格欺诈,事件起缘于消费者在该店买的一款儿童沐浴露。
胡女士家住高新区,是永辉超市唐延路店的常客。3月7日,胡女士去超市买了46件东西花费668.99元,核对小票时发现,名为舒肤佳儿童健康泡泡沐浴露的日用品居然收了41.3元。
胡女士是个细心人,对促销力度大的产品会将价签和产品一起拍个照片。“这个沐浴露当时促销力度很大,我有印象。”胡女士调出手机照片,看到促销价是29.9元。胡女士去找了服务台。“服务台人员不清楚,叫来负责洗护用品的人,洗护用品的人查了价钱说我付的钱是对的,那个价签忘了换。只说可以退货。”胡女士对此并不满意。“价签上标着促销日期到3月22日,随便一句忘记换价签就想打发人啊?”
在胡女士提供的价签照片上,华商报记者看到该款儿童沐浴露原价59.9元,促销价29.9元,但小票上显示为41.3元。
3月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就此询问该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解释,变价原因是后台的采购大系统突然调价,而且没及时通知大家,他们也没办法,但并不存在价格欺诈问题。胡女士对此说法并不认同。
事发后,胡女士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物价部门很快联系胡女士,表示将介入调查。
律师观点
低价促销高价结算属于价格欺诈
胡女士可索赔500元
该超市这种行为是否就是价格欺诈行为?看看律师怎么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超市通过打折和促销可以增加商品销量,消费者也因此购买到实惠商品,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价格欺诈问题。本事件中,顾客看到商品由原价59.9元降为29.9元,基于这一价格原因才选择购买,但结算价与促销价不一致。超市说的内部临时调价等理由并不成立,如遇促销价调整,应第一时间撤销标签。即使是超市内部所犯的错,也不能将这一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这名女顾客提前拍照保留了证据,只要出现促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可认定为超市对同一商品以低价促销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属于价格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胡女士可向超市索要赔偿500元。
赵良善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前注意搜集证据以便于维权。如发现商家存在价格欺诈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
本期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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