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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件!大连学区划分指导意见出台!

作者:大连晚报 来源:大连晚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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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近日,市教育局印发了《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适用于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公办小学、初中的学区划分工作。

●《意见》从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 原《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大教〔2005〕46号)《关于做好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07〕45号)《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9〕79号)同时废止。


3月18日下午

市教育局对《意见》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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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出台《意见》?

依据有哪些?

学区划分社会高度关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教育局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分别制发了《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大教〔2005〕46号)《关于做好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07〕45号)《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9〕79号),就市区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对指导各区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口政策变化,学区划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学区划分相关文件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近年来,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对学区划分工作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为了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学区划分指导意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意见》共分5部分


按照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在宏观管理上进行指导。由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学区划分指导意见》着眼于对学区划分工作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学区划分指导意见》主要有五部分内容:


1.充分认识学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强调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小学学区,确保学生就近入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基本均等的教育资源,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学区划分工作。


2.学区划分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了五条原则:一是坚持保障基本的原则。要科学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在学校的办学能力范围内划定学区,满足接受基本的教育教学需要。二是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在学校办学规模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相对就近划定学区。三是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要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历史原因等因素。对于跨区界招生、生源饱和、学校异地重建、高校附属学校招生等学区问题,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四是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但因学校布局调整、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项目等因素导致生源变化的,可以对学区进行适度调整。五是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要顺应群众期盼,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公平划定学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政务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学区划分工作程序。明确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的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区划分工作程序分已建成住宅项目和新建住宅项目两类情况进行。一是对于已建成住宅项目学区划分。通过生源调查、制定方案、征求意见、报请批准、方案公示5个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学区划分和调整工作。中小学学区划分结果公示应于每年5月20日之前完成。二是对于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明确了新建住宅项目会商研究、申请学区、出具意见、结果公示4个学区认定的工作流程。


4.有关要求。主要从各地区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结合实际制定学区划分实施细则、各中小学校生源调查、学区公示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学区划分等方面提出有关原则要求。对于学位有空余的学校,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当扩大学区划定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对于学位紧张的学校,要加强招生入学管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积极探索学位认定的细化条件,防止“学区房”频繁交易造成学校学位供给不足。学区划分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


5.附则。规定了《学区划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公办小学、初中)、住宅项目和公寓类房屋学区划分界定以及文件施行日期和原文件废止等。


需要说明的几类学区划分情况


1.关于高校附属学校。高校附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高校,其招生对象主要是高校教职工子女。由于个别高校附属学校在完成本校教职工子女招生任务后学位有可能剩余,为了充分利用好这部分优质教育资源,《学区划分指导意见》提出“高校附属学校应以招收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入学为主,在学位有空余时,可以采用科学公平的方式在其行政区域内接收一部分周边学生入学”。具体操作办法需由高校附属学校所在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及其附属学校协商研究。


2.关于公寓类房屋。由于学区主要是对住宅项目进行划分,住宅项目原则上是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用途为“住宅”性质的房屋,而公寓类项目类型不一、用途多样,无法统一界定学区。按照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各地区根据公寓居住属性及学校接纳能力等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划分学区或调配安排学生就学。


3.关于新建住宅项目。由于新建住宅项目从选址论证、规划、立项、办理土地手续,到施工建设、房屋销售、竣工交付使用等环节历时较长,为确保广大购房者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后其子女能够就近入学,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和开发建设单位利益,防止虚假宣传,《学区划分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该区域的教育配套问题;新建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划分学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应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函;新建住宅项目的学区划分意见应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以便于市民知晓。


附全文

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

学区划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小学、初中(以下简称“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口政策变化,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小学学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基本均等的教育资源,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与稳定,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


二、学区划分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的原则。要依据《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科学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在学校办学能力范围内划定学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基本的教育教学需要。


2.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在一所学校现有办学规模不能满足就近划片居住区域内学生入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选择另一所学校划定学区。


3.坚持科学划分的原则。要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历史原因等因素科学划定学区。学区划分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原则上不应跨越行政区界划分学区,确需跨越区界招生的,由相关区协商划分。新建的住宅项目在就近学校生源已达到完全饱和的情况下,可以划入相对就近其他学校的学区。当学校异地重建后,应按照学校新的办学地址重新划分学区。高校附属学校应以招收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入学为主,在学位有空余时,可以采用科学公平的方式在其行政区域内接收一部分周边学生入学。


4.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因学校布局调整、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项目等因素导致生源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对学区进行适当调整。


5.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要顺应群众期盼,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公平划定学区。在学区划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政务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学区划分工作程序


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在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要面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对于已建成住宅项目和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工作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一)已建成住宅项目学区划分


1.生源调查。各中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通过生源调查摸清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新生入学底数,并上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


2.制定方案。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小学上报的生源调查情况、学校办学规模、新增或减少的学校和住宅项目建设项目等情况,经过充分研究,制定辖区内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3.征求意见。各地区的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形成后,对于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学区调整,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学校、社区居委会、辖区居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学区划分方案。


4.报请批准。经过研究论证,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完善后的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报请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5.方案公示。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确定后,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标注学校学区的街道、路段、住宅区、门牌号等信息及咨询电话,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街道社区公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示。中小学学区划分结果公示应于每年5月20日之前完成。


(二)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


1.会商研究。涉及新建住宅项目,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该区域的教育配套问题。


2.申请学区。新建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划分学区。


3.出具意见。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意见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学区划分意见函。


4.结果公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新建住宅项目的学区划分意见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定标准,依法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实施细则,细化学区划分的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学区划分工作。对于学位有空余的学校,要适当扩大学区划定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对于学位紧张的学校,要加强招生入学管理,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积极探索学位认定的细化条件,防止“学区房”频繁交易造成学校学位供给不足。学区划分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


3.各中小学校要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机构配合,做好生源调查、学区公示等有关工作。


4.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学区划分,并如实公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区划分意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城镇公办小学、初中的学区划分工作。


2.本意见所称“住宅项目”,原则上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用途为“住宅”性质的房屋。“住宅项目”以外的公寓类房屋,由各地区根据公寓居住属性及学校接纳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学区或调配安排学生就学。


3.本意见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大教〔2005〕46号)《关于做好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07〕45号)《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9〕79号)同时废止。


来源: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发布

编辑:湘烨

美编:王蕊

校对:秦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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