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救人还需要自证资质?
3月18日,一篇题为“女医生高铁上救人,结果却被索要医师证”的文章热传,称3月17日有位姓陈的女医生在由柳州去南宁东的动车上,忽然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说三号车厢内有一位乘客不舒服,急需有医生乘客帮忙救治。
该自媒体推送的文章截图。
文章中称,出于一位医生救死扶伤的责任感,陈医生立刻起身赶往救治。她发现患者是一位40多岁的男性乘客,诉左腹疼痛,伴恶心,大汗淋漓。陈医生详细询问病史,发现该男子神清,精神尚可,对答切题,心率约70次/分钟…… 初步判断可能胃肠功能紊乱、肠炎,建议吸氧,并就地取材,为患者服用了列车上提供备用药箱里有藿香正气丸,患者腹痛慢慢得以缓解。
没想到,就在陈医生结束本次救人准备返回自己车厢时,却被列车乘务员叫停,要求她出示医师证。
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乘务人员又提出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并进行拍照存案。同时,列车工作人员还要求她写一份情况说明,并要求必须在文末注明以上内容是她本人亲笔所写,然后签名画押,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此外,陈医生发现,在她对腹痛乘客实施救治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都站在一旁全程录像。
自媒体推文中疑似陈医生微信对话截图
上述自媒体推文中,还加入了疑似陈医生事后发朋友圈的截图、陈医生微信对话截图,以及有这名医生签名、记录救助乘客过程的一份材料图片。
自媒体推文中疑似陈医生朋友圈截图
据网文称,陈医生是一名耳鼻喉科医生,其救人之后列车乘务员的一系列举动,让其担心“如果有任何问题,不仅说不清,甚至还要承担责任”。
据广西日报,记者经过多方查证,获知网文中所说在高铁上救人的医生名叫陈瑞,为柳州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科一名技术骨干。在该医院的耳鼻喉科室,陈医生的一名同事告诉记者,陈医生在动车上救人的事情同事们都已经知道,她平时就是一个很热情的人。
随后,陈医生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经过。据这名医生说,当时列车员的态度很好,只是按照流程在处置,昨晚和今晨这名列车员还特地短信和电话联系她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
↑↑陈医生对此事的最新回应
陈医生表示,按理说,动车上并非自己的执业范围,患者所患疾病更非她专业所长,如果铁路部门能够要求她出示医师证、签名画押、拍照录像,那么她是否也该在救人前签个免责声明呢?
“谁来保护见义勇为的医生权利呢?”她深感担忧。
救人被索要医师证,铁路部门这一要求是否有理?
网友们围绕这个话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多名医护人员在这篇文章下留言称,医师证作为行业资格认证,是仅用于医生注册执业时提供的证明,并不同于身份证和驾驶证,并不需要随身携带。
也有网友认为,列车员此举做得对,万一有纠纷,既可以为医生作证,也可以为列车撇清责任。
评论中,众多网友担心,列车员此举会“凉了医生们的心”,今后列车上再有呼救,还有医生敢站出来吗?
一名自称医生的网友则表示理解,认为需要就出示,没有携带就说明原因,“既然敢做就敢于承担责任”。
今日早上9时许,@南宁客运段发布致歉声明,称当天D3563次3号车厢一男旅客突发疾病后,经陈医生第一时间积极救治转危为安,对此向陈医生及所属医院表示诚挚谢意,同时对长期以来在铁路车站、列车上积极救治突发疾病旅客的广大医务工作者表示衷心感谢。
说明还介绍,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的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致歉说明中称,“但在处置过程中,列车工作人员未向陈医生作好沟通解释,造成了误解。反映出我们对突发状况考虑不周、处置方式欠妥的问题。对此,我们向积极参与救治的医生及广大医务工作者致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表示,陈医生的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值得表扬和肯定。
据悉,医生在医院外实施急救,是不受执业范围、执业地点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医院以外的场所出现需要急救的情况,内科、外科、儿科等专业的医生都可以,也应当参与急救。
原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其中第一项就是“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医生是不会随身携带执业资格证的。如果对此存疑,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查询医生的执业资格。
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生见义勇为,出于一颗好心,铁路部门为患者寻求帮助,出于一份责任,双方的做法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过,出于“怕担责”的心理,铁路部门要求医生“签字画押”的做法,显得过于自私,这给一腔热忱的见义勇为者,兜头泼下一盆冷水,无怪乎引来舆论强烈指责。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
面临需要帮助的情况
只有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当我们需要帮助时
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挺身而出
来源: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广西日报、北京时间
责编 | 晓 欢
编审 | 李建春
监制 | 江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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