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校的食品安全问题近期备受关注。近两日,聚焦学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两份新规发布:
3月18日,佛山出台《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提出佛山所有学校食堂要达B级以上。
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应与学生共同用餐。
日前,《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已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提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就学校食堂等级,办法提出: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 级。5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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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均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A级、B级、C级,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标志是“绿色笑脸”;
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中等”,标志是“蓝色笑脸”;
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标志是“橙色平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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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佛山市华英学校学生与家长共同用餐。
另外,规定还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规定明确,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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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场监管、教育部网站
编辑:梁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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