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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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忠心,丈夫把房子过户给妻子;当情感遭遇危机时,丈夫心生悔意,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不料被妻子断然拒绝。
问题就来了:丈夫有权要求共享这套房产吗?有可能完全要回来吗?或者是否能够讨要部分房款?近日,宁波慈溪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赖先生和厉女士都是80后,2013年初,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和睦,为表忠心,赖先生将自己名下位于慈溪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加车库的产权过户给了妻子。这套房子一直是两人的爱巢。
然而家庭生活的琐碎,让这对夫妻之间摩擦渐起。眼看着妻子一人手握房产大权,这让赖先生觉得很没有安全感,担心一旦婚姻危机爆发,自己可能“人房两空”。期间,他就跟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再把自己名字加上去,不料,遭到了妻子的拒绝。
去年8月,赖先生心一横,向慈溪有关部门提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并于同日向慈溪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赖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三:一是请求确认两人共住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二是要求妻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三是本案诉讼费由妻子承担。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展开调查。据了解,上述房产是赖先生于2009年购置的,当时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去年1月,该房产被过户到了妻子厉女士名下。就该案所涉房产所有权问题,承办法官带着案件有关材料,向慈溪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涉案房产于去年1月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转移登记的一种形式,且当事人当时提交的申请报告中也已明确。
原来,在去年1月办理转移登记时,赖先生和厉女士曾共同签署了一份《不动产登记询问表》,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登记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等)”,当时两人均回答了“否”。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当时均认可该房产在转移登记后属厉女士的个人财产。
这样一来,答案其实就昭然若揭了,赖先生最终决定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本案其实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又在变更登记后想撤销赠与。然而,因为该套房产已经进行转移登记,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且也不具备法律中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厉女士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更加慎重的考虑。”
关于房子车子这些事,确实应该慎重考虑啊!不过三哥还是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和和美美,不要有这样的矛盾!同感的点朵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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