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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入传销逃跑时刺死看守者,检方的决定让网友怒赞!

作者:观察者网 来源:观察者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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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盛春平故意伤害一案,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12日接受报案并立案侦査,2018年8月13日盛春平在山东归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杭州市桐庐县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4日案件移送杭州市桐庐县检察院审査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报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査决定。

杭州市检察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盛春平系山东省莱州市人,在网上结识传销人员郭丽(已被判刑)。2018年7月30日,郭丽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丽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

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丽、唐国强(已被判刑)、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国强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

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移法、郭传江、刘于浈(三人已被判刑)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盛春平丢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当日,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的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传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传销犯罪往往伴随对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杭州市检察机关在继续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以及伴随于传销活动中的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同时,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自卫,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依法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填补公权力保护的隙缝,织密织强法律保护网;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扩散;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看到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网友纷纷点赞!

也有人表示,必须严惩传销:

“昆山反杀案”写入两高报告

近年来,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时常引发关注和热议。

2018年2月,河北涞源的晓菲在餐馆打工,认识了男子王某。王某向晓菲告白遭拒后,多次进行骚扰侵犯,还一路追到晓菲老家,多次闯入其家中、学校滋事。7月11日深夜,王某持凶器闯入晓菲家,一家人反击时造成了王某死亡。2019年3月3日,河北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涞源反杀案”情况:涉事女生父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起诉。

2018年8月27日晚,于海明回家路上,遭遇驾驶宝马强行并入非机动车道的刘海龙。刘海龙持刀追砍于海明,被反杀身亡。28日,于海明被刑拘。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报告中提到了“昆山反杀案”等众多热点案件,对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等问题,也给予了回应。

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垠杉)综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检察、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澎湃新闻、网络新闻联播、网友评论

责编|于杨

审核|邱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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