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平房的“违建”之争
扩建时占用一条过道,房主和邻居各执一词
呼市新城区城管局在办理该事项时
被认定行政不作为
◇晨报融媒记者 郭治华
三年前,呼市迎新中路电视机厂宿舍楼一处平房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建。
平房扩建后,电视机厂宿舍楼几十名居民认为扩建的平房是违章建筑,因为平房扩建时占用了一条过道,应该被拆除。
平房扩建时占用一条过道
2015年,呼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呼和浩特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呼市新城区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60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其中包括拆除老旧小区凉房和无产权违章建筑物。
不久后,电视机厂宿舍楼的一排凉房进行了拆除。但是,这排凉房的后墙没有被拆除。
凉房后墙旁是一条过道,过道旁边就是未扩建时的平房,未扩建时的平房大门不临街,出入走这条过道。扩建后的平房大门改在了临街,被一家餐馆租下。
◆平房租给了一家餐馆 晨报融媒记者 郭治华摄影
3月20日,呼市新城区城管局法制科科长高雪文介绍,平房的主人叫李芳,2015年7月,李芳家的平房因为迟迟没有拿出产权证明,被呼市新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纳入了拆除的范围。但在临拆之际,李芳拿出了一个“商品房移交证”。随即,对该平房的拆除搁置。
“当时新城区城管局、新城区住建局的人员都在场,李芳拿出了商品房移交证后,该证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产权效力,都还需进一步核实,所以拆除工作暂时搁置。”呼市新城区城管局法制科科长高雪文称。
电视机厂宿舍楼居民代表杨俊兴告诉记者,随着李芳家平房拆除的搁置,李芳开始了对自家房屋扩建,将凉房与平房之间的过道占用。杨俊兴和居民们认为,过道是小区的公共空间,占了公共空间就是违章建筑,就应该被拆除。
无法确定平房占用公共空间
高雪文称,李芳提供的商品房移交证显示,该房是其1990年7月13日从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呼和浩特公司(下称中房公司)购得,房屋面积为275平方米。他们事后从中房公司总经理邵伟处了解到:凡是具有“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呼和浩特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单位颁发的“商品房移交证”的户主,从中房集团完善相关手续后,即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新城区城管局在调查李芳的平房得知,未取得产权证,是因为该平房被拿到银行抵押贷款,至今无法偿还,形成不良资产,所以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据新城区城管局对李芳及其家人的勘验笔录显示:平房未翻盖之前,南侧1.5米宽的过道用于平房内人员出入,外人不从该过道经过,因此过道与平房以外的人员无关。
平房未拆除之前中间有一条过道 记者 郭治华摄影
对于李芳及其家人的说法,新城区城管局对该平房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测量,翻盖后的平房整体建筑面积为266.392平方米,未超过李芳商品房移交证上的275平方米的面积。
“因此不能判断该平房占用了公共空间,平房的商品房移交证非产权证,所以既不能认定该平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确定该平房具备合法产权,故拆除无法进行。”高雪文表示。
平房扩建是否占用了公共空间,记者多次联系采访李芳未果。
城管部门构成行政不作为
2017年10月16日,杨俊兴等人将李芳起诉至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拆除“违建”平房。
2018年3月20日,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关于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李芳利用电视机厂宿舍楼下空间新扩建房屋,该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并进行拆除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应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职责,超出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畴,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在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之后,杨俊兴等人又向呼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呼市新城区城管局存在行政不作为。2019年1月7日,呼市人民政府经了解调查后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认为,新城区城管局具有对辖区内私搭滥建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因此新城区城管局首先应当对争议房屋是否为私搭滥建产物进行确认。在自己无法确认时,应及时报请有权机关给予认定。在此次事件中,新城区城管局履职不到位,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新城区城管局重新办理杨俊兴等人投诉拆除李芳家疑似违建房屋事宜。
3月19日,杨俊兴告诉记者,他和邻居们经过商议,决定继续等待新城区城管局对此事的重新办理结果。
3月20日,高雪文告诉记者,接下来会将一系列调查资料进行汇总,上报至呼市新城区政府,由新城区政府进行调查处理。(文中杨俊兴、李芳为化名)
|来源:内蒙古晨报(记者郭治华)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核:何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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