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原副部长、中央网信办原主任鲁炜受贿一案于昨日(26日)正式宣判。据新华社消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系十九大后“首虎”,被通报“妄议中央”“以权谋色”
记者关注到,鲁炜系十九大后“首虎”。2017年11月21日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两个月后,鲁炜被“双开”。根据中纪委发布的双开通报显示,经查,鲁炜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
不仅如此,他还违反组织纪律,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搞选择性执行。
此外,通报还显示,鲁炜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受贿3200万余元,获刑14年
针对鲁炜受贿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据新华社报道,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由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鲁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去年底,在国家博物馆举行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首次展示了多位落马高官的忏悔书或处分决定。
其中鲁炜的忏悔书称,自己是严重违反六大纪律、“七个有之”条条都犯,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工作上、生活上,都犯下了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严重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基本的党性原则和操守底线。
“自己犯错之多,之深、之恶劣,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伤害,给党的形象抹了黑,辜负了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信任委托,辜负了组织30年的教育培养。” “我感到了痛,深及肺腑,我充满了愧,无地自容;我无限地悔,肝肠寸断。我诚恳地向组织认错、悔错,改错。”
在忏悔书中,鲁炜还提及自己的家人,称自己的生活作风问题使妻子受到很大伤害。
“我们经常为此吵架,她对我完全绝望,曾经悲愤地对我说:‘我管不了你,但迟早共产党会管你。’而今,正是一语成谶。”
鲁炜还写道,他的儿子刚刚度过30岁生日,“在他人生的路上,我没有做好人生的榜样,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吕春荣
另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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