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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 西安中院微信公号
3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多次组织12岁的幼女卖淫。即便面对花季少女苦苦的求饶和屈辱的泪水,他们都不曾停下罪恶的黑手。犯下罪行的他们,终究难逃法律的严惩。
3月28日上午9:00,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组织卖淫及被告人郭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在未央法院开庭审理。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中午12:40,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当庭公开宣判。
罪恶昭昭 法理难容
2017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租用民房作为组织卖淫活动场所,由李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刑罚)等人物色卖淫女,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组织张某甲、张某乙和席某某(三人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刑罚)等社会闲散人员望风及接送卖淫人员,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被告人郭某某协助2人对卖淫女及嫖资进行管理,形成以温某某、辛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2017年9月25日下午,李某某、王某某前往陕西彬县,通过袁某某将其朋友吕某某(女,2005年出生)约至某宾馆并阻止其离开。9月27日,李某某、王某某和袁某某将吕某某带至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李某某、王某某通过劝说和恐吓等方式,强迫吕某某在此卖淫30余次。期间,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安排张某甲、张某乙、席某某为该卖淫窝点望风、负责接送看管吕某某及其他多名卖淫女。
2017年10月10日,吕某某被家人解救并报警。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辛某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重拳出击 严惩不贷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协助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温某某、辛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辛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期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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