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章小玲(苍南县灵溪镇鑫宇电动自行车商行的经营者),性别: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QTQU36。
本机关于 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349至355号开设店招为奔宝电动自行车的商店。2019年3月15日9时40分,你(单位)在奔宝电动自行车商店前门将店内电动自行车等物品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摆放和展示,占地面积为5.7平方米,灵溪中队当场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苍综法责改字[2019]第02-265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的事实。
2019年3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20993840420600);帐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执收单位代码:403501)。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数额为罚款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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