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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这家服装厂老板,欠了4600万拒不还款,被抓了!

作者:义乌十八腔 来源:义乌十八腔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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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源:快报金华 记者 董齐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今天义乌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近三年打击涉执犯罪情况,并对外公布了六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三年义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先后将56件案件中的60名个人和7家单位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截止今天,义乌法院共对25名个人和6家单位以涉执犯罪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罪名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其中16名个人和6家单位系由公安机关自行立案侦查。


在25名个人和6家单位中,判处有期徒刑25人,单处或并处罚金1人6家单位,对2人适用缓刑。


“我们重点针对执行案件中高发的三类拒执行为,加大了移送打击力度,一是转移、隐匿、非法处分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得到执行的行为;二是收取高额租金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行为;三是对经人民法院责令交出抵押车辆但拒不交出的行为。”


义乌法院执行局局长李小坚介绍,他们对有能力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腾退房屋土地等拒执行为,加强拘留措施的运用。

(网络图片)


三年来,义乌法院累计共计布控15268人次,通过全省公安机关协助抓获5001人次,均居全省第1位,执行完毕案件1395件,到位金额8550万元,对拒执及妨害执行的行为人实施司法拘留2978人次。


与此同时义乌法院充分利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好与义乌市征信平台的对接,落实限制消费制度,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三年来共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0279人次,限制消费40621人次,限制出境164人次。


    

涉执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傅某某系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天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以来,义乌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决,美亚天奴公司、傅某某应归还借款共4600万余元。


其中2015年6月10日,判决美亚天奴公司、傅某某承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00万元贷款和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该债权后转让至义乌东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6日生效。


为逃避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傅某某委托陈某某收取美亚天奴公司厂房租金,将2016年、2017年的厂房租金共405.7308万元打入黄某某银行账户内,用于归还黄某某的借款及公司开支。2017年6月19日,傅某某投案自首。同年8月3日,傅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傅某某在二审期间取得申请人的谅解,2018年5月,金华中院二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美亚天奴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网络图片)


案例二:沈某某、桂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2012年6月5日,孙某某以桂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法院根据孙某某申请,当日保全查封了桂某某所有的HC138、HC188注塑机二台,其中价值人民币98325元的HC188注塑机放置于沈某某位于上溪镇溪田村的厂房内。


孙某某胜诉后,桂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查明,2012年下半年,沈某某、桂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桂某某手工书写字据两张,一张出具给孙某某,一张出具给被告人沈某某,表示查封的HC188注塑机系被告人桂某某拉走,实际上该台机器由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杨某某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变卖(该5万元由被告人沈某某收取用于偿还被告人桂某某欠其的加工费),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该标的物。


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桂某某、沈某某及家属分别向孙某某还款3万元、9.8万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孙某某对沈某某、桂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7年2月27日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沈某某、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

 

(网络图片)


案例三:罗某某妨害公务案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在其限期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将案件移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执行,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报请义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义乌市人民政府指定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告知限期腾空。


2017年12月21日6时30分许,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联合法院执行局、义乌市国土监察大队等部门对罗某某经营的岩口湖度假村进行拆违,罗某某将放有四个煤气桶的车辆堵在度假村门口,阻止车辆进入,又爬上度假村牌坊,采用往下扔啤酒瓶、倒汽油等方式阻碍拆违工作,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查获,当场扣押煤气桶4只,汽油桶1只,打火机2个,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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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以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2018年6月7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四: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某虚假诉讼、骗取贷款案


2013年12月18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钛公司)以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从义乌农商银行骗取人民币2990万元贷款,得款后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  


2014年8月,义乌农商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对该公司厂房进行拍卖。期间,王某为了偿还债权人王某某的欠款,两人预谋后共同伪造租赁厂房合同,并将此合同进行公证,王某某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护其16年租赁权,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后申请执行人怀疑租赁虚假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得以查明。2016年6月16日,王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网络图片)


2018年3月9日,金华中院二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星钛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因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追缴星钛公司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03万余元,返还义乌农商银行。

 

案例五: 杨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2015年1月5日,因毕某某欠杨某某人民币104000元无法偿还,二人协商由毕某某将其名下一辆宝马车交由杨某某保管,双方约定待毕某某将钱还清后由人杨某某归还车辆。


杨某某因欠刘某某的钱,又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某,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约定杨某某还钱后可将该车开回,后该车由刘某某妻子胡某开走并由刘某某开回山东保管。后毕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还车。经法院调解,达成由杨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归还车辆、毕某某偿还欠款的协议。


后毕某某按照协议将欠款101600元归还杨某某,但杨某某一直未归还宝马车。毕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杨某某拒不归还车辆


2015年12月9日、2016年7月2日法院先后二次对人杨某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但杨某某在有能力取回车辆的情况下仍不归还该车。

(网络图片)


2016年8月1日,杨某某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杨某某仍未将车辆返还给毕某某。2017年4月28日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六:骆某某妨害作证案


骆某某系义乌市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淮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起诉,2013年,龙淮公司的全部财产被法院裁定拍卖。


2013年12月9日,骆某某为了偿还楼某某另案判决确定的借款,指使楼某某以他人的名义起诉,后楼某某让骆某明(另案处理)起诉,两人捏造虚假借款,拿着75万元的借据、银行流水、起诉状等材料向法院起诉骆某某和龙淮公司。


2014年1月23日,法院判决骆某某和龙淮公司返还骆某明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后经本院执行,未分到执行款。


2018年7月20日,义乌市公安局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抓获骆某某并予以刑事拘留。义乌检察院于2019年2月27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3日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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