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正局级干部、天津滨海新区区委原副书记张继和受贿案内情显露一角。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跃武洗钱二审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介绍,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跃武于2003年经人介绍与张某某结识进而交往。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跃武在明知张某某职务及钱款为受贿所得的情况下,多次受张某某请托,将张某某妻子交予其的现金人民币903万元存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并于事后将存单交予张某某妻子。
2017年9月,因张某某被纪检机关调查,被告人李跃武按照张某某要求代为保管上述银行存单。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跃武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裁定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于2018年2月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8年6月因涉嫌犯有受贿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其案发前历任中共天津市大港区区委书记、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等职务。对比信息,张某某即张继和。
据裁定书介绍,李跃武,男,1958年8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市委党校综合处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此前,原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判决被告人李跃武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之后,李跃武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数额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跃武明知张某某交予其的钱款系受贿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为张某某掩饰、隐瞒钱款共计人民币903万元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针对上诉人李跃武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多名证人证言,银行存单,存取款凭证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上诉人实施了洗钱的犯罪行为,虽然上诉人李跃武否认其构成洗钱罪,但其辩解理由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继和出生于1952年11月,除了曾历任天津市大港区区委书记、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等职务,后曾出任天津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
2017年11月,官方发布消息指出,张继和因严重违纪,已被天津市纪委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审查措施。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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