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悲壮的事件,
总有一些人要挑战公众的底线;
每次英雄的牺牲,
总有几个网络“喷子”激起众怒。
四川凉山火灾致30名灭火英雄牺牲,
在全民致敬、缅怀的时候,
却有一些“人渣”在网上公然侮辱英烈。
这次,全国各地警方出手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侮辱救火牺牲英雄,抓!
4月2日,针对有网民网上公然侮辱四川凉山30名灭火牺牲的英雄、引发全体网友愤怒一事,国家应急管理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当有公安或者消防指战员牺牲的消息传来后,总有几个“人渣”跳出来侮辱英烈。
名字:王某(安徽省宿州市)
微博名:@快手二磊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3日
被抓日期:4月4日
处罚:刑事拘留
王某在微博上连续发博,
对救火英雄的牺牲无动于衷,
甚至将牺牲归因于“命短该死”。
南通警方立即抓捕该嫌疑人,
并依法处以刑事拘留。
名字:尹某某(福建省泉州市)
微博名:@龙卷风等你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2日
处罚:刑事拘留
在转发救火英雄牺牲的微博时,
尹某某公然发表恶意言论:
“四川人作恶多端”、
“去大凉山吃烤全人” ……
4月2日,
违法人员尹某某在福建泉州被抓获,
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
名字:张某(陕西省佳县)
微博名:@这不让用那不让用
身份:榆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保安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张某在微博评论救火英雄时,
发表侮辱不当言论,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榆林市公安网警迅速展开侦查,
3日下午3时抓获张某,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名字:霍某某(河北省保定人)
微信名:借针入道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行政拘留(自首)
霍某某在微信朋友圈
发布多条侮辱四川救火英雄的言论,
朋友圈截图在网络中大面积传播。
保定网警迅速展开侦查,
在锁定违法人员后,
霍某某在4月3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对其侮辱救火英雄行为供认不讳,
被处15日行政拘留。
名字:姜某(江西省上饶市)
微信名:xxx广告有限公司xxx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3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姜某在微信朋友圈,
公然发表侮辱四川救火英雄的言论。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
半小时后即抓获姜某,
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
名字:陈某青(安徽省芜湖市)
网名:@孤独一生的我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3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陈某青在网络发布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
在无视英雄的牺牲后,
甚至诅咒世界再来个大地震。
在接到网友举报后,
安徽芜湖警方当晚就抓获陈某青,
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名字:钟某某(广西梧州市)
微信名:地势坤18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钟某某在朋友圈
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诸多言论,
被多名网友举报。
梧州网警接到报警后,
经过7小时即抓获钟某某,
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名字:郑某(四川省攀枝花市)
QQ名:家电维修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3日(接到举报日期为4月2日)
处罚:刑事拘留
郑某在“攀西野钓俱乐部”QQ群,
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
警方接到举报后,
立即进行查证,
组织民警在该地区菜市场,
抓获违法嫌疑人郑某,
并处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名字:孙某发(陕西省商洛市)
网名:sjf7855(某app)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1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孙某发在某app上,
发表侮辱凉山救火英雄的言论。
延安网警4月3日发现线索后,
迅速调配精干力量展开侦查,
仅在1小时后抓获违法嫌疑人,
孙某发已被刑事拘留。
名字:孙某(陕西省延安市)
微信名:QMG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孙某在微信公众号后台发表评论,
否认消防战士平日的艰苦训练,
抹黑救火英雄的形象、
接到线索后,
延安网警展开侦查,
在延安市新区创业小镇将孙某查获,
并处以刑事拘留。
名字:张某(辽宁省鞍山市)
微信名:沈阳force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刑事拘留
张某在微信群“踏板车改装、二手车“
公开发表侮辱烈士言论,
宣称自己也要去放火。
张某甚至诅咒东北消防战士,
漠视消防战士们的生命。
当言论引发群内人愤怒后,
张某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
接到网友举报后,
沈阳公安连夜组织警力开展核查,
发现张某是辽宁省鞍山人,
并有两次犯罪前科,
鞍山市公安立即抓获张某,
并处以刑事拘留。
名字:戴某(男,34岁,广西人)
发表侮辱言论日期:4月2日
被抓日期:4月3日
处罚:行政拘留7天
戴某在某视频APP的热搜榜
看到关于牺牲消防员的视频,
进行留言评论:
“消防员你们就安心的去吧,
你们的爱人我来照顾。”
引发网友们的愤怒被举报。
因寻衅滋事,
浙江宁波市北仑公安分局
依法给予戴某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从以上被抓的侮辱烈士、
涉嫌寻衅滋事的人的行为可以看出,
很多是因为在微信朋友圈
发表不当言论触犯法律。
其实,不仅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微博、QQ群、APP评论、微信公众号评论等,
这些互联网平台上的评论、留言,
都不是法外之地。
英雄永垂不朽,容不得半点侮辱!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一般的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行为;若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则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一款,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此次侮辱凉山救火英烈的网民中有人多次辱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就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依法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4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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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头条News
编辑:罗珊珊
责任编辑:孙璐
值班主任:叶焱焱
值班编委: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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