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第五巡视组原组长杨静波(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静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静波利用担任通辽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内蒙古检察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何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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