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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被改判五年,最高法:可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观察者网 来源:观察者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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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4月10日上午9时30分,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公开宣判。

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

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

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顾雏军,现年60岁,他在2005年入狱前是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在资本市场上曾经翻云覆雨。

2001年,他收购科龙电器成为第一大股东,2003年收购美菱电器成为第一大股东,同年底宣布出资4亿入主亚星客车,被称为中国“家电枭雄”。他曾获得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

对于顾雏军,有人认为他是有勇有谋的学者型企业家,也有人认为他是侵吞国有资产的骗子,其中最典型的是郎咸平与顾雏军的“郎顾之争”。

2005年,顾雏军入狱,被经济界和法学界称为是中国非公经济发展与国企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2008年1月30日,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罪一审获判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顾雏军等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分别涉及物美创始人张文中和顾雏军。

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50分,最高法院对张文中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改判张文中无罪。

同年6月13日,顾雏军等人一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深夜11点30分,顾雏军再审案审判长裴显鼎敲响法槌:“现在休庭,明天上午8点半继续开庭。”庭审首日持续了将近15个小时,期间三次休庭,有时只休息10分钟。6月14日下午7点左右,经过两天25个多小时的激辩,法庭宣布该案庭审结束,法庭择日宣判。

从那次庭审到这次公开宣判,顾雏军等了10个月。

审判长裴显鼎说:

宣判后,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现在法庭告知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以及原审被告人刘义忠亲属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你们可以在宣判后分别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天的宣判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来源|微信公号“政知道”(ID:upolitics) 撰文 | 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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