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将我省设区市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其中石家庄、唐山为Ⅰ类,秦皇岛、邯郸等7市为Ⅱ类,承德、张家口为Ⅲ类。
导则明确了三类城市建设项目停车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配建参考指标,并提出具体建设要求和标准。例如,90至140平方米的住宅,Ⅰ类、Ⅱ类、Ⅲ类区配建机动车泊位分别为每户1.2个、1.1个、1个。
导则提出,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1~1.5倍。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城市公共停车宜结合泊位编号,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并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衔接。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向非中心区域分流。
老旧居住区改造挖潜宜结合居住区外围道路施划夜间停车位。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有关业主同意后,可建设地上或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可采用道路拓宽改造挖潜。
老旧居住区内道路停车位可结合树池、草坪等绿化要素设置停车位,鼓励建设绿荫停车。鼓励老旧居住区与配套的医院、公园、学校、公交场站等公共建设用地共享停车设施。
鼓励在社区与公交车站之间建设步行和自行车通道。
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鼓励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宜布置小型停车场。重点结合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等周边进行设置,宜采用停车楼和立体停车的建设方式。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对原建筑进出交通产生干扰。
在城市边缘地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且应提高城市外围区域公共停车位占比。
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公交车辆停靠。路内停车泊位应为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留出必要通行宽度。
根据该导则,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
中心城区范围内,旅游景点周边公共停车场可适度提高充电桩安装比例。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设置比例不宜低于15%。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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