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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刚买过房,便接到装修公司的推销电话
刚买了车,便接到车险的推销电话
孩子刚出生,便收到推销奶粉、推荐月嫂的信息
“请问买房吗?”
“请问需要装修吗?”
“请问需要购买保险吗?”·
类似情况是不是让你不胜其烦?
不接怕错过重要电话
接了又是骚扰电话
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近年来,公民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层出不穷,信息买卖日益猖獗,个人隐私面临严重威胁,引发社会普遍焦虑。
案件
直击
近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这是麒麟法院判决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曲靖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为开展业务,其个人从一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到10万余条曲靖各个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从中获利。
2018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曲靖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用于商业活动,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本案的信息数量应以侦查机关清点的数量为准,辩护人认为数量不准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是在公安机关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自动投案的情形,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某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表明了司法机关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人身、财产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划重点啦~~
你一定要知道的!
问题一: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问题二: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法变革
2009年2月28号
《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中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正式实施后,国家也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区别在哪里呢?
不仅将原来仅限于国家机关和金融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了凡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而且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将原来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内部人”犯罪,则规定“减半计算”的从重打击。
在此,麒麟法院建议广大市民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提供核心个人信息,慎重勾选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条款,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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