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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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函函坠亡后,她的父母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4月11日上午,密云法院发布消息:二人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孩子父母:索赔67万
函函的父母已离异,此前她一直和妈妈一起生活。2018年9月10日,她在所住单元楼的12层的楼道里玩耍,她的妈妈杨某正在厨房里做饭。
看到函函拿着小板凳,放在楼道窗户旁边攀爬,已经爬到了楼道窗户上,杨某赶紧把她抱了回来,接着继续回厨房做饭。出人意料的是,函函又踩上小板凳,再次攀爬上了楼道的窗户,并从12层楼道窗户不慎坠亡。
此后,函函的母亲杨某、父亲王某以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将其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函函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
物业:没有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楼房设计及消防验收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缺陷和安全隐患,物业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
楼道是属于开放的状态,窗户与地面的高度是95公分,窗户设计不存在任何缺陷。
事发当天物业人员第一时间就赶到12层,并且配合业主方进行抢救。
原告作为函函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孩子已经上小学,2次自行搬小板凳爬窗,原告曾将孩子抱回,但之后却并未加以注意,原告当时应明知孩子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并没有加强看管,小板凳也还继续遗留在现场,放任孩子继续攀登的风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物业公司对函函之死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勘查结论显示,函函坠亡处窗户下沿距离楼道地面约有95厘米,函函是踩着凳子爬上来的。依据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窗户设置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函函坠亡原因是她自行攀爬所致。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函函坠楼情况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履行了配合救助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物业公司存在怠于救助或延误救治函函事实的存在。
杨某作为函函直接监护人员,也长期居住在这处单元楼内,在发现孩子的危险、异常行为之后,欠缺有效的干预。
故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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