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原百色市隆林公安局巡警大队队员宋兴国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在隆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多次泄露警方行动
2017年,被告人宋兴国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军(已判决),得知陈某军在百色隆林某大酒店开设“康体中心”,进行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活动,宋兴国也多次到该“康体中心”接受性服务。
2017
06.16
宋兴国电话告知陈某军当晚公安将对县城各个酒店进行检查的消息,导致检查人员到达陈某军开设的“康体中心”时,发现该处已人去楼空。
2017
09.01
宋兴国接到将参加当晚隆林公安局开展的“两会”期间社会治安清查行动任务后,便提前将此行动消息通过微信告知了陈某军。行动当晚,检查人员到达陈某军开设的“康体中心”时,发现该层楼熄灯无人。
2017
10月
宋兴国在隆林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值班时,使用手机拍摄下停放在派出所内的三辆警车和两辆便车的照片及车牌,后将该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军,告知陈某军这些车辆为治安大队检查行动时使用的车辆,提醒陈某军注意。
因帮助通风报信,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被告人宋兴国两次收到陈某军通过微信转账的报酬共计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当庭认罪
检察机关认为:
宋兴国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便利条件,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兴国当庭表示认罪。此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
✪
✪
✪
来源:百色检察、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莫雨田
责任编辑:利雪娟
值班主任:蒋晓伶
值班编委:林娟
点亮告诉更多人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广西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广西新闻网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