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案”已引发监管部门关注。昨天(14日),西安市网信办公告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其尽快退车退款。奔驰中国就此事发布致歉声明,并称已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展开调查。
前天(13日),在“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当事人与涉事的西安利之星公司沟通时,女车主就购买奔驰时销售人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其刷1.5万多元奔驰金融服务费一事提出了质疑。
双方沟通录音显示,女车主称,买车当天,在销售人员介绍下她做了分期,并缴纳1.5万多元的奔驰金融服务费,但事先并无人向她说明有一笔服务费。“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是服务费,服务什么?我为什么要交这个服务费?”女车主认为,4S店收取这笔服务费的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
昨天(14日)下午,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再度回应“西安女车主哭诉维权”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并表示,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查询发现,奔驰金融在其官网提供“先享后选低预付标准方案”和“低首付限时贷款方案”两种购买方式,以“低利率、低首付、低月供”为卖点。在其官网公示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中,收费项目包括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还款计划调整协议等,无金融服务费这一收费条目。
奔驰金融官网报价。
不过,记者梳理发现,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被收取金额不等的服务费的案例并不少见。公开报道显示,2017年,一位在成都购买奔驰C级的消费者表示,他在通过奔驰金融贷款的同时,被4S店强制收取了4.5%,7000多元的服务费。
除了奔驰,收取金融服务费、捆绑销售等情况在其他品牌的销售中也时常发生。2019年3月25日,郑州市惠济区商务局对4家4S店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给上汽斯柯达河南裕华上捷店的整改通知中显示,该店在购车过程中存在搭售保险、强制上牌等问题。当地媒体报道称,在该店选择分期付款购车时,需缴纳4500元的服务费,并只能在店内买保险。
而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售为其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情节严重者可处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梳理发现,涉事汽车经销商——西安利之星与奔驰中国联系紧密。其公司董事长兼法人颜健生也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
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公司涉法律诉讼超过20起,问题重重。“发动机漏油事件”发生前,就有另一名90后女车主因“购车1个月后出现异响”问题将西安利之星诉至法院。不过,因证据不足,车主方最终败诉。
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奔驰中国董事
企业工商信息显示,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西安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截至目前,西安利之星已在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以及渭南市开出三家分支机构。
西安利之星背后有两大参股股东。其中,外资背景的中星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拥有绝对控股权;而国资背景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持股25%,为参股股东。当前,西安利之星登记许可显示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记者注意到,西安利之星公司与奔驰中国联系紧密。当前,西安利之星主要为进口与国产奔驰车提供品牌经销服务,具体包括汽车销售、配件生产及销售、售后维修等服务。其公司董事长兼法人颜健生,也在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担任董事一职,而后者是德国奔驰进口乘用车的中国境内总经销商。
购买1个月后,车辆出现异响
90后女车主起诉西安利之星败诉
记者梳理发现,成立至今,西安利之星涉法律诉讼超过20起。其中,在“女车主坐引擎盖哭诉”事件发生前,另一位90后女车主王女士也曾因奔驰车质量问题,将西安利之星公司诉至法院。
2017年8月,家住西安市碑林区的王女士以493000元的价格在西安利之星公司购买奔驰轿车一部。同年9月,王女士在使用到588公里时,发现该车存在异响问题。王女士认为,汽车经销商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对外销售。于是将西安利之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西安利之星对此辩称,公司向王女士出售车辆时,不存在恶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王女士所称车辆存在异响问题可以通过维修解决。
经查,王女士发现车辆存在异响后,将车开回至西安利之星公司,并一直存放其中。期间,该车并没有进行检修。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可申请退车”的多种场景。
依据规定:
汽车在有效期内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故障累计2次修理没能解决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或因同一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申请退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提车时并未发现车辆存在异响现象,不能因使用中发生异响,就推断经销商一方存在“恶意隐瞒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并对外销售”的情况。同时,因王女士不同意修理,且该车实际未进行修理,故未能达到规定的退车条件。2017年12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王女士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不过于2018年3月撤诉。
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涉事的西安利之星数年来曾陷入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该4S店前销售顾问曾以内部价购买奔驰的名义,诈骗31名消费者合计1800万,后被西安警方立案侦查。
案例1
称内部价收数百万购车款,到提车期限消费者无法提车
2014年5月,许先生在付款约150万购置两台奔驰车并顺利提车后,西安利之星的原销售顾问马某振告诉许先生,称还有奔驰车可通过促销价购买。
许先生随后支付超过200万购车款,其中有100余万转给马某振的私人账户。到了约定的提车日期,利之星公司的销售顾问马某振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许先生要求退还购车款,被后者以各种理由少退或不退还车款。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250万购车款及支付34万利息。
对此,被告利之星公司辩称,此案系马某振在担任销售顾问期间,对外虚构年底清仓、可以内部优惠价低价购买奔驰。原告许先生支付给马某振的个人款项,系其轻信虚假信息、意欲低价购车被骗所导致。
在经历一、二审之后,2017年5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利之星公司向原告返还65.6万购车款及逾期利息。
案例2
交定金后被告知车源紧张需加钱,消费者拒绝后被冷处理
2014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称与利之星签约交付1万定金订购一台奔驰GLK260,约定五天后提车。到了2014年2月28日提车当天,利之星的销售人员说车源紧张,需要加钱才能提到现车。由于所购为婚车,李先生称希望按合同执行,但销售人员未予理会,直到其结婚后也无回音。
在法庭上,利之星方面辩称,李先生在交付定金后,未在提车前付清全部购车款,期间李先生家人因嫌车辆价格贵,未能履约取车,被告利之星否认因车源紧张需加钱才能提车。
经过一审、二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与利之星签订的1万元是否属于定金性质。李先生认为,其交付的1万元是定金而非预付款,利之星公司未按合同通知交付余款,存在违约。
根据双方合同显示,约定购车总价37万,预付款5万,余款32.8万。收款收据写明,该一万元是合同约定的是预付款和余款,法院认定,李先生交付的1万元是指合同中的预付款,要求利之星向原告返还1万及支付利息损失。
案例3
销售顾问以内部价购奔驰车名义,骗取31人1800万
2014年6月起,多家媒体报道了消费者在西安利之星公司遇到了销售人员设下的“购车骗局”。
据受害车主介绍,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一名销售顾问马某对外宣称,可以低于市场价5万到10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奔驰轿车。然而,当消费者把购车款打入马某私人账户和利之星的公司账户后,马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提车时间,并在2014年6月底突然“失踪”。
2014年7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马某涉嫌诈骗立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隔一年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马某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八路利之星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
期间,他对外虚构可用4S店员工身份以内部优惠价格低价购买奔驰牌汽车、公司年底清仓可低价购买奔驰牌汽车、可优惠购买加油卡、可帮助代缴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实,与吕某等31名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而要求此31人将共计1823.0234万元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或汇入利之星奔驰4S店公户等账户。
法院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奔驰4S店员工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赃款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害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值班编辑: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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