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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赔偿10个月后,他又因同一案件被移诉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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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实习生 何晓蓉


在获得检察院的国家赔偿十个月后,公安机关再次以同一案情向作出国家赔偿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曾被湖南省政府授予“湖南省乡镇企业家”称号的李良毛,近来面临着一场一波数折的“诈骗犯罪”指控。


8年前,为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号召,“干了半辈子企业”的李良毛,将自己在湖南衡阳祁东县的造纸厂和水泥厂关闭。在申领到国家300多万元补贴资金不久后,李良毛被控虚假申报,涉嫌诈骗犯罪被捕。县检察院后将案件退回公安,又被“疑罪从挂”数年后,李良毛获得县检察院因其被羁押57天的国家赔偿金。


当李良毛继而要求返还之前退回的200多万国家补贴金时,2018年11月,他等来了公安机关再次以涉嫌诈骗对他的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


一边是检察机关视案件已终止侦查,并根据国家赔偿新规给予赔偿,一边却是公安机关重启侦查又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良毛无法理解这种“司法错位”。


多名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李良毛面临的“国赔后再追诉”的情形着实罕见,2016年1月1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疑罪从挂”可获国家赔偿,其目的便是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防止权力滥用。专家认为,在对“疑罪从挂”案件进行赔偿后又“一事再诉”,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再次启动立案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学术研究也不足,其正当性值得进一步论证。”


祁东老板李良毛站在已经被拆毁的厂房前说:“设备拆了,厂子倒了,落后产能实实在在淘汰了,为何国家补贴的钱都要退?” 本文均由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摄 


“淘汰落后产能”


今年70岁的李良毛,一生的高光时刻在1998年。


这年夏天,他担任厂长的祁东编织袋厂迎来了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等领导的视察。彼时,国家号召各地兴办乡镇企业。农村里的“能人”李良毛将编织袋厂办得远近闻名,特色突出。


这年,李良毛被授予“湖南省乡镇企业家”称号,又当选湖南省乡镇企业(家)协会第二届理事,评选为优秀县人大代表。这一时期,李良毛还陆续接手县磷肥厂、县氮肥厂。


2001年,曾经在湘东南闻名的祁东县造纸厂面临倒闭窘境。“当时县领导找到我,说(造纸厂)送你也好,卖你也好,你适当给(政府)一点钱,把它搞起来。”李良毛回忆,他在给了政府十多万元钱后接手了祁东县造纸厂。


李良毛说,2002年,他投入300多万元给造纸厂修了办公楼和围墙,在生产了几年的磷肥后,2005年,李良毛买了新的造纸设备,准备大干一场。


李良毛还与几位股东出资买下磷肥厂的一个车间,办成了祁东县三阳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三阳水泥厂向银行贷款400万元生产。


但一项国家政策打破了李良毛两家乡镇企业的“振兴”计划。


2008年6月,祁东县政府下文,称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县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造纸企业一律关停。祁东县造纸厂在22家关停企业之中。2011年5月,祁东县政府又下文,称根据上级精神及出于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的考虑,决定对包括三阳水泥厂在内的17家企业一律淘汰。


这一系列关停举措,被称为“淘汰落后产能”。为促进这项政策的落实,中央财政配套了相应的奖励资金,并先后出台两份文件对资金的使用予以规范。澎湃新闻查阅,一份是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于2007年5月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份是2011年4月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局三家共同发文。


二者的区别是,前者只要企业主动淘汰,且符合奖励范围,由中介机构核实产能,经公示无异议,即可发放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后者则增加了“工商营业执照”和“近三年正常生产”等几大门槛。


李良毛的命运也伴随这项补贴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因在申报过程中出现变造、伪造材料的情况,他从光荣的乡镇企业家,变成“诈骗犯罪”嫌疑人。


国家赔偿


但李良毛从来不认为自己构成诈骗犯罪,并因此不断投诉。


祁东县政府官网“书记信箱”的回复呈现了李良毛案的“基本案情”。祁东警方称,2008年-2011年,祁东县三阳水泥有限公司、祁东县造纸厂法人代表李良毛,通过伪造申报资料,共骗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66.5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祁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称,根据祁东县纪委移送的线索查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李良毛分别以县造纸厂和三阳水泥公司的名义作假申报资料,并把相关的虚假申报资料报送到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分别获得了中央财政划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6.5万元和90万元。


警方的回复还显示,祁东县财政将两笔中央财政资金划拨给李良毛的造纸厂和水泥厂时,县财政局分别“调控”了35万元和18.2万元,李良毛实际获得资金241.5万元和71.8万元。


但李良毛否认曾虚假申报诈骗国家资金,“我没有作假,具体申报材料是会计做的,都是按县里要求来的”。其介绍称,当时祁东县经信局下发了一个样本,要求企业根据他们的要求填材料。“2008年4月,县里开会,县领导明确表示,要县各个局支持配合我们企业申报。我当时还补缴了三年的环保税35万元。申报搞了几次,因为政策在变,县里根据新的规定要求申报材料。”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得的一份由祁东县经信局出具的材料显示,李良毛等人之所以被司法追诉,线索源自审计部门对祁东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审计。而该材料中也称,该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专案在认识与处理、政策与法律层面存在较多争议,集中体现在“企业申报资料不等于企业获取奖金的决定性因素”、“套取不等于骗取”、“虚假申报不等于诈骗犯罪”、“管理办法不等于暂行办法”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三大涉产权案之一的张文中案确立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即申领国家补贴类诈骗案件,必须考察‘社会目的是否落空’”,李良毛的辩护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说,李良毛所申请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金本来就是给民企的,且是定向给予在政府文件目录中确定要被淘汰的企业,而李良毛的“产能”——厂房、设备,确实也被淘汰了,国家发放奖励金的社会目的也就实现了,不应是诈骗犯罪。”


在“罪与非罪”的争议之中,李良毛案第一次被公安移送后,检察机关踩了一脚“刹车”。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李良毛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同日被刑拘。同年12月6日,在交了两万元保证金后,李良毛被取保候审,一共被羁押57天。一年后,取保候审期满,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以诈骗罪移送起诉到祁东县检察院,后被检察院退回。此后,取保候审届满又过了一年,李良毛仍未被起诉,他认为自己被羁押属于典型的错案,于是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在他的申请之下,2018年1月16日,祁东县检察院决定对李良毛进行国家赔偿。赔偿决定书称:“赔偿请求人于2013年12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释放,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以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故赔偿请求人李良毛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李良毛曾荣获“湖南省乡镇企业家”称号。


又要移诉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支持李良毛获得国家赔偿的关键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该司法解释条文列举了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第三款表述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这一情形也被视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疑罪从挂”国家赔偿新规,实施时广受关注。法制日报发文称,该《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推进了中国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的扩大,实现了从“赔无罪”到“赔疑罪”的跨越,也有力地阻却了“不处理、不放人”的现象。


然而,对于李良毛来说,他的忧虑并未伴随国家赔偿而结束。


赔偿决定书显示,祁东县检察院还查明,李良毛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6月,五次分别被祁东县纪委收缴了30万元、10万元、30万元、141万元、30万元,共计241万元。


祁东县检察院最终赔偿李良毛失去人身自由57天的赔偿金1.47万余元,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不予支持,对李良毛要求返还被祁东县纪委追缴的241万元及其利息的请求,检方称,“对241万元资金进行追缴的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李良毛告诉澎湃新闻,此前他获得的国家补贴资金,立即就转走用于偿还企业借款以及安置职工,“后来纪委不断找我退钱,我陆续借款241万元退给他们。”但他对此并不服气,“厂子也关了,设备也毁了,生产也不可能再搞了,国家给的钱为啥要退?”


因此,李良毛开始向有关部门讨要241万元“奖励资金”,2018年成了李良毛的“上访年”。然而,资金并没有退回。获得国家赔偿十个月后,李良毛面临新的“牢狱之灾”。


2019年1月,李良毛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要他去体检。祁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8日聘请衡阳市中心医院,对李良毛是否适合羁押进行鉴定。时年70岁的李被检查出患有多种疾病,警方未对其收押。


但这未影响祁东县公安局再次对李良毛案重启侦查。2018年11月29日,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以诈骗罪第二次移送起诉到祁东县检察院。之后,检方审查起诉之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祁东公安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3月25日,第三次将该案移送检方。


“案卷材料显示,侦查机关此次移送的事实和罪名与此前完全一样,涉嫌的所谓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均来自此前的侦查,再次补充侦查后的所谓新证据,也仅仅是几份情况说明,以及与此前差别不大的证人证言,可以说既没有新的证据,也没有新的事实。”李良毛的辩护人刘长说。


一边是检察机关视为案件已终止侦查,并给予国家赔偿,一边却是公安机关重启侦查又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良毛也无法理解这种“司法错位”:“国家赔偿不算数,刑事追诉还可以再来一遍?”


李良毛展示曾经获得的荣誉证书。


新规后的“模糊”?


对于李良毛获得国家赔偿后为何被再次移送检察机关,4月13日,澎湃新闻联系到祁东县公安局局长肖乔峰,得到的答复是:因为有纪律要求不便接受采访。


而李良毛面临的“再次移诉”的罕见情形,引起多名法学专家的注意。


知名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认为,“检察机关已经进行国家赔偿,表明司法对公安之前的侦查已经作出否定性结论,公安现有行为有违司法终结性,存在不可逾越的法理障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罗万里告诉澎湃新闻,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终止刑事程序、撤案等,检察机关有法定权力监督。国家赔偿法对‘挂案’的赔偿规定,无疑是非常好的制度,倒逼司法机关规范办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但是在检察机关按照《解释》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其对公安机关行为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并非实体上的审查,实体上案件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但检察机关此次并未进行审查。


“但在这样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启追诉程序、再次进行侦查?这一块是模糊的,刑诉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未规定。”罗万里说。


对“模糊”一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认可。“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之后,其上一次立案的效力是否耗尽,其是否有权再次启动立案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学术研究也不足,其正当性值得进一步论证。”


罗万里介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有重新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权力,但是“新的事实或证据”,“应当是主要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张建伟认为,“‘新的证据’应当是实质上的新的证据,如果再找原来的证人提供相同或相似的证言,表面上是新的,但实质而言,仍然不属于新的证据。”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在刑事追诉程序已经被视为终结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再次追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行政诉讼法里,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亦不得以同样的事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举轻以明重,公安更不应以同样的事由再次启动追诉。”邓祥瑞说,这会令当事人陷入司法的焦虑和恐惧之中。


张建伟介绍,“同一罪行不能重复起诉和审判,除非做对当事人有利的变更,这是国际通行的标准。在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模糊地带,办案机关的重复追诉应当高度谨慎,尤其是检察机关已经作出赔偿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再次侦查容易被怀疑是对检察机关处理的不服气,是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其行权缺乏正当性,易引起社会疑虑。”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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