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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
今天(4月15日)起,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将正式实施,
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也就是说,从2019年4月15日起,
未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
不能再上路了!
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将被记12分。
这意味着,2019年4月15日起,
未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路,
将面临罚款、拘留或扣12分。
另外,违反规定的,
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
1.车辆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2.车辆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登记,怎么办?
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截止到今年3月31日,但还有部分群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因各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登记,现在这些车还能上道路行驶吗?
关于这个问题,近日,在“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何卸洪作了解读。
公安机关从尊重历史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制定实施过渡期政策时就给予了足够考虑。
首先,在过渡期政策出台前(即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今年3月31日前允许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车辆可继续行驶到2021年12月31日。
其次,2018年11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允许备案登记,车主可以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符合新国标的车辆。
第三,去年11月1日前购买了超标电动车,因特殊原因在今年3月31日前错过了备案登记期,允许当事人在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前补办备案登记手续。4月15日新国标正式生效实施后,公安机关停止办理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业务,并严禁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另外,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应于5月15日前完成注册登记。对已登记的车辆,应按照非机动车做好路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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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即是执法阶段的开始,交警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已严正以待。对未备案车辆的查扣,对未戴安全头盔、各类交通违法的整治,力度将是加强的。
所以,在这里也提醒下,已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系好搭扣,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文明安全行车。
接下来,在4月15日、20日
还有两次集中整治,
主要针对以下三类违法行为:
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未上牌登记及闯红灯、骑车载人、骑快车道、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以及外卖、快递骑手不文明出行行为;
2. 影响通行秩序的机动车违法停车、随意变道,未按规定掉头等违法行为;
3. 酒(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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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戴好头盔很重要!
萧山交警曾发布过三个本地的案例视频,提醒大家戴头盔很重要。
在近期的违法行为整治中,也把未佩戴头盔行为作为整治目标。所以,大家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时,请务必戴好头盔。
视频中三个案例都是未戴头盔,在撞倒的瞬间头部着地最终死亡。
第一个案例:2019年1月9日,市心路金惠路口。电动车闯红灯,与小货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戴了头盔,但是未系搭扣,撞上后头盔飞出,最后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第二个案例:2019年2月2日,发生在临浦镇03省道人民路路口。电动车载人闯红灯,两个人虽然都戴了头盔,但是驾驶员搭扣没系,乘客系了搭扣,视频中能够看到,系好搭扣的这个人被撞倒后马上就坐起来了。
这两个事故中,当事人都头部着地,几乎挨着车轮过,但是最终都只是受伤,没有生命危险,就是因为在倒地时受到了头盔的保护。
出行安全无小事,
请大家务必对自己负责,
这也是对他人负责!
已经乖乖登记的朋友们戳个小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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