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最美四月天
春意融融 万物复苏
正是出游踏春的好时节
但却有一些粗心的家长
让孩子探出天窗“放飞自我”
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大朋友也在进行类似操作
看似拉风惬意实则充满危险
这样的家长/大朋友
我们必须曝光+严肃批评
看看都有谁?
陕AHZ350
车主:刘*锋
陕AF6Z79
车主:赵*生
陕A89R55
车主:齐*
陕A8TN63
车主:宋*福
陕A7J1T8
车主:王*
陕A0W23Z
车主:杨*
陕A5Q60B
车主:周*生
陕A1U2A5
车主:瓜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A172RT
车主:曹*锋
陕A3A6Q9
车主:陈*
陕A2ZH37
车主:柯*秀
陕A8LU69
陕AZ97T8
车主:刘*华
陕A3D6W1
车主:吴*琴
很多人觉得买了带天窗的汽车
当然要探出头感受一下不同角度的美景
但这样做真的很危险
更是属于违法行为
没经历过,不知道多危险?
那就看看这起事故
13岁男孩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撞到限高栏当场死亡
❖ 在没有安全带保护且身体已离开座位的情况下,车辆急刹车或遭后车追撞时,会使人无法站稳,有可能被甩出车外;
❖ 遇车外有硬物飞来、高空悬物时,极易被砸到导致受伤;
❖ 许多车型的天窗具有熄火自动闭合功能,万一熄火,伸出天窗后极易被闭合的天窗夹伤,如果无意间碰到天窗闭合开关,也会导致天窗闭合;
❖ 天窗的力道不算小,但夹到脆弱的脖颈极易导致人受伤,严重会致颈椎受伤或瘫痪。除此之外,倘若刚好被夹到脖颈,而未能及时施救,也极易造成窒息而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交警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乘坐人员予以罚款。
蜀黍郑重提醒:
请各位驾驶员严禁杜绝
这种看似炫酷却危险重重的举动
开车前
让孩子在安全座椅或座位上坐好
系好安全带再快乐出发!
(ps.大人也一样)
END
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FM91.6陕西交通广播联合开展“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曝光行动,在您出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通过 “西安交警”同名微信服务号和APP、“陕西交通广播”官方微信中的“违法随手拍”进行举报(方式:拍摄照片或上传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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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交通广播、西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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