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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起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典型问题的通报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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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019年3月18日至27日,赤峰市纪委监委分别对巴林左旗、翁牛特旗、宁城县、松山区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上述4个旗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能够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高度重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但也存在着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落实不到位、“打白条、搞变通、打折扣”现象,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的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不及时;有的纪律处分决定未归入受处分人档案;有的违规调整受处分人工资待遇,有的在处分期(处分影响期)内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个别的甚至出现被判处拘役公职人员未受到政纪处分仍全额领薪、被判处有期徒刑公职人员长达十几年未受到任何处理仍在领薪,等等。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不仅损害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影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增加了新的社会不公。


为切实增强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纪律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教育作用,现将市纪委监委本次检查中发现的3起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不履行告知责任,巴林左旗三山乡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2003年12月5日,巴林左旗三山乡农牧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没有将高某某生效刑事判决移送巴林左旗纪委,刑罚执行期间三山乡党委、政府未对高某某作出任何处理,致使其服刑完毕后回单位上班,直至2018年6月被巴林左旗监委发现并开除公职。高某某从2004年1月至2018年6月一直在三山乡上班并领取财政工资。

2

松山区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松山区委组织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2016年11月14日,松山区某局原副局长盖某某(1965年10月18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7月31日,松山区委组织部违规批准其提前退休。2017年12月19日松山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向松山区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办理盖某某退休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松山区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享受退休待遇的相关事宜”。松山区委组织部收到该通知后,没有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取消盖某某退休待遇,松山区纪委监委也没有监督落实,致使盖某某至今仍全额领取退休金。

3

宁城县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


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工区工作人员贾某、运管所工作人员孙某某,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和7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6年8月,宁城县纪委接到2人判决书后于9月4日给予2人开除党籍处分。宁城县纪委因2人均是在2012年9月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前被判处刑罚,以缺乏处分依据为由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给予2人政纪处分建议。宁城县交通运输局收到2人被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书后,也没有依据相关规定给予2人相应政纪处分。

另外,检查中还发现巴林左旗、翁牛特旗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不畅、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公、检、法机关没有将沟通协调、通报制度落实到位,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未能经常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致使两个地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能及时调整,党纪政纪处分不能及时作出,“带薪羁押”现象普遍存在。2013年以来,巴林左旗有42名、翁牛特旗有35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没有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上述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暴露出个别地区纪检监察机关以及个别单位党委(党组)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工作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负责人缺乏担当精神,充当“老好人”,对受处分人员不正确评定等次、该扣发年末奖励工资的不扣发、该降低工资档次的不降低、该停发工资的不办理停发手续;


▲有些具体经办人员缺乏业务知识,对处分决定执行落实方面的党纪政纪条规理解不准、掌握不严,甚至不知道处分决定如何执行落实;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机关等机关、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有些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作出判决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裁定书、判决书没有及时送达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致使不能及时按照规定核发工资待遇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赤峰市纪委监委决定对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巴林左旗三山乡党委、政府,松山区纪委监委,松山区委组织部,宁城县纪委,宁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压实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主体责任,从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角度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把好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处分决定归档、年末考核等次评定等审核关;


▲公、检、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将沟通协调、通报制度落实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作用,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执纪监督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处分决定“不打白条”“不搞变通”“不打折扣”,维护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市纪委监委今年上半年还将对其他8个旗县区继续进行排查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一律予以通报;对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纪律为儿戏、拿纪律做交易、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赤峰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本期责编:杨净毓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何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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