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六个方面共28条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支持家庭医生出诊,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深化放管服改革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
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
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
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
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
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
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
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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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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