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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警官证出示下。”
民警:“我的制服就是证,签字。”
驾驶人:“不签,警官证都不出示,为什么要签?以为我们不懂云南省的条例吗?拽什么?在执法过程中警官证都不出示,你怎么处罚我们?”
4月5日上午10点33分左右,
文山高速交警
在文山东收费站日常检查时,
一位驾驶员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被处罚。
按照规定,
交警本来只是对他驾驶证记1分,
罚款50元,
没想到这对夫妻因为太“狂”,
最后双双被拘留了。
在文山东收费站口,一辆白色小轿车驾驶员面对交警的询问,拿出了一本摩托车驾驶证,因驾驶员未随身携带小轿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驾驶证记1分,并罚款50元。
当得知要被罚款和记分时,驾驶员沈某的妻子普某情绪激动,以带错驾驶证为由,与民警吵了起来,而且沈某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民警随后准备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就在这时,普某竟然伸手抢夺驾驶证。
普某:“拿我的证件给我,怎么说?恐吓女人,恐吓我吗?”
期间,普某还用脏话辱骂执法民警。
文山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 辛永鹏:“该行为已阻碍执行职务,处以7日行政拘留。”
交警部门提醒,
驾驶人如出现交通违法行为,
应积极配合交警处理,
切勿阻挠执法,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郑重提示
1、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执法时,警察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2、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妨碍执行公务 将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山台 向昌彬 张兴万
部分内容来源于河北交警微发布
编辑:梅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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