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严婧 石晶 焦泽
◆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7日14时许,泰州市效能办工作人员吴某等人在泰兴某饭店发现何某某等人可能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在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的违纪行为,遂使用手机拍摄等方式开展暗访工作。
何某某等人在明知吴某等人身份的情况下,为达到抢夺手机、删除手机内拍摄保存的视频资料的目的,采用纠缠、揪扯及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吴某交出手机,阻止吴某执行公务。
1.手段要求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成立本罪。
2.本罪中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干部中午饮酒“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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