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余庆县人民法院对朱启强、熊军等15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窝藏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月15日,该案二审在余庆县人民法院开庭。最终,遵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非法拘禁他人长达一周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代某以日利率0.35%向朱启强借款100万元,约定每半月还一期利息。然而代某还了几期利息后便无力还款,于是朱启强就叫熊军给他收这笔账。
随后,熊军安排杨闳钫等人多次到代某的茶叶店内,采取敲铁盆、拿喇叭喊话、“脚跟脚”等方式催收借款。当年下半年的一天,朱启强和熊军安排杨闳钫再次向代某催收借款。
杨闳钫邀约了3人到代某茶叶店内将其控制。朱启强到场后,拿出一把刀交给其他人,并说“如果代某不还钱要离开,就用刀捅他。”接下来的一个周,杨闳钫4人将代某限制在其店内,直到代某与朱启强达成还款协议后,朱启强这才安排杨闳钫等人离开。
眼神不对、话不投机就动粗
除了非法拘禁,公诉机关还指控,2017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龙朝江在余庆县城吃夜宵时看见李某,于是叫其到他那桌喝杯酒。李某过去喝了酒后,龙朝江以李某用眼神在“恨”他为由,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去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龙朝江听说钱某扬言不怕他、要打他,便邀约被告人况启鹏、黄伟、杨再林、杨昆准备菜刀等凶器,并在余庆县城一家夜宵店门口找到了钱某。见面后龙朝江持菜刀追砍钱某,钱某随即逃离现场。次日,龙朝江、况启鹏、杨昆又碰到了钱某,于是三人再次持菜刀追砍钱某。龙朝江等人的行为,导致钱某辞去工作离开了余庆县城。
去年4月12日23时许,肖某、甘某、袁某在余庆县城西门街吃夜宵,熊军、龙朝江到后与肖某等人一起吃夜宵。其间,袁某说了句“在余庆没有人敢动我”,熊军不满,便给龙朝江使了一个眼色。龙朝江随即将桌上的啤酒瓶砸碎,甘某不满龙朝江闹事,持啤酒瓶砸龙朝江。当晚因公安巡逻,双方离开现场。事后龙朝江怀恨在心,马上邀约被告人杨昆、杨再林、刘胡伟、况启鹏带上菜刀等凶器,并于次日凌晨找到了甘某等人。龙朝江等人持刀追砍肖某、甘某。后经鉴定,肖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遵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启强因放高利贷,利用熊军、杨闳钫在社会上的“威望”采取暴力或滋扰他人等手段为其收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间,被告人熊军、杨闳钫、龙朝江等人纠集黄伟、杨昆、杨再林、况启鹏、刘胡伟等11人在余庆县城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该案也是余庆县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余庆法院一审判决朱启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熊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杨闳钫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龙朝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其余11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一审判决后,朱启强、熊军、杨闳钫、龙朝江等10名被告人不服判决,遂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5日上午10时,该案二审在余庆县法院开庭。
法庭上,遵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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