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9〕1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的规定,现就政府补贴目录范围和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均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同时,将采用纸笔作答职业和电子化考试的D、E类职业合并到C类,按照C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结合自治区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自治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产业需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需求目录》)(附件1),对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开展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的(名单见附件2),培训补贴标准可分别上浮30%和25%。
四.《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调整为不少于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300元,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基准补贴每人每次600元,超出基本课时部分按照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达到基本培训课时及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超出课时部分补贴。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根据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补贴。
五.各盟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重点产业需求目录》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的原则上是当地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促进就业效果明显的职业(工种)。调整、补充数量不超过《重点产业需求目录》职业(工种)数量的30%,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六.本通知适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按照内财社〔2019〕289号规定执行。
七.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每两年公布一次。
八.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培训目录范围和补贴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培训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
附件:20190416112618757_职业培训目录(最新)(2)
2:自治区级就业技能知名品牌培训和特色品牌培训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9年4月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 强
|本期审核: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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