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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海南在行动,人民法院在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19号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四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并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到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经常相互纠集,形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恶势力团伙,在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头铺村和金盘夜市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任意损毁财物、无故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陈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陈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苏某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限被告人陈某男、陈某宇、苏某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7066元;限被告人陈某男、陈某宇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志60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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