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中国唐山网站发布《唐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详情如下↓↓
唐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教育局,各市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格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设立分校,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学校类别等,须报审批机关核准或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事项变更须报公办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民办学校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重要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入学原则,严禁通过考试、变相考试的形式选拔生源,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对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学籍管理。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对已被正式录取但未报到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三、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简章和广告。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等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严禁民办学校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奖励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对于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核减该校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在招生计划公布前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招生宣传必须在每年招生计划公布后进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写明。市管民办学校5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不经备案不得发布。
四、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交纳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不得对计划内招生多层次设置收费标准;民办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要求,只能收取学费、住宿费、为学生提供便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短期培训除外),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超过30%。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示。
五、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做好安保防范工作,严禁管制刀具进校园,坚决防止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非法人员进入校园。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组的协调职能,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隐患排查工作。要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等级,严把学生入口关。
来源:中国唐山
编辑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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