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昨天(4月21日)有媒体报道说,前天南航CZ8427南宁—曼谷航班,因旅客向飞机投掷硬币而延误78分钟起飞。报道称,该旅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就在5天以前,4月16日,天津航空GS6681呼和浩特—赤峰航班,由于旅客向发动机投掷硬币导致航班取消,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民警随即将涉事旅客带离飞机。
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以来,不满4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地机场已经发生了6起乘机旅客向飞机投掷硬币事件。这其中每一起事件,都给航空公司和乘机旅客造成了不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这些事件的肇事者虽然都依法依规受到了处理,但是,其所受到的处罚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相比,已经明显失当,行为与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与处罚之间已经明显失衡。这个失当和失衡的显在后果,就是在短期内此类事件明显上升。与此相类似,高铁运行列车因乘客吸烟而减速或中途停车的事件也不断发生,尽管吸烟者都被依法依规处罚,但此类事件却一直频发、高发。
显然,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问题是,现行有关处罚向飞机掷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的法律和法规的适用标准,已经与现实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脱节,有必要进行修改或订立。从自行车时代进入汽车时代,从低速交通跨越到高铁交通,从陆路旅行到航空旅行,交通工具的速度越来越快,其精密程度越来越高。不似以往自行车扎胎可以推行至修车点修理,也不像汽车抛锚可以暂停路边等待救援,现代高速交通工具对其系统运行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任何瑕疵都有可能造成交通工具的损毁及其乘客生命的丧失。即便高铁的减速缓行或暂停,也有可能打乱路网的调度,并由此引发其他意想不到的危害后果。
因此,对向飞机掷币祈福者的处罚,对在高铁上吸烟者的处罚,就不仅仅是对愚昧迷信行为的惩罚,也不仅仅是对吸烟成瘾的惩罚,而是对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以及扰乱公共交通运行秩序行为的惩罚。从危害后果看,迄今为止的掷币祈福行为和一些高铁吸烟行为,都给运输企业及其乘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所对应的社会危害性,仅以治安性行政处罚应对,已经不足以保持法律惩罚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平衡,必然地,也就难以阻吓类似行为接连不断地发生。
掷币祈福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从某种角度而言,还不能以既遂后果而计。掷币祈福的危害后果如果既遂,那就是机毁人亡的后果。但是,实际上,掷币祈福的已遂危害后果已经大于许多刑法所列罪名的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从上述最近两起掷币祈福事件看,一起事件造成航班延误1个多小时,其后果也将导致该机后续航班的延误以及飞机保障和航路资源的调整;另一起事件则直接造成了航班取消的后果。这些后果的损失程度及其危害后果,已经足以入刑惩处。
这就是说,已经发生的掷币祈福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按照现行刑法的入刑标准,这种行为已经足以入刑处罚,而不是仅仅以治安性行政处罚了事。由于这种行为的既遂后果十分重大,因此行为人的祈福动机已经不足以归纳为愚昧迷信。现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鉴于高速交通工具的应用越来越普及,以及掷币祈福和高铁吸烟行为不断且频发,更是因为这些行为的既遂后果将严重危害社会,降低这些行为的入刑标准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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