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还生育一名小孩
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表兄妹近亲结婚的离婚案,依法判决婚姻无效。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三代以内近亲姨婊关系。原被告的母亲系同胞姐妹。
原被告于1998年9月9日同居生活,2000年9月14日生育小孩。因性格不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以同居财产、孩子抚养纠纷向利川市法院起诉,2017年2月13日开庭时被告拿出双方结婚证,原告才知道被告已单方面申请办理了结婚证,遂向利川市法院申请撤诉,另行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其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利川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将另行制作文书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原、被告之间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其与子女之间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姚飞律师认为:
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之一,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将导致婚姻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同居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于个人财产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同居共有财产首先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文为杭州交通91.8综合发布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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