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
行人往往处于弱势群体,
所以每次发生意外,
大家都会谴责机动车或电动车。
不过宁波一位大姐
因为闯红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并赔偿117万!
2018年12月6日晚上5点46分,鄞州交警大队接到路人报警,五乡镇中国中车集团附近路口一辆电动车摔倒了,需要120。
民警赶赴现场,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步鉴定,死者并无明显致命伤势。
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监控,王伟杰发现,这辆电动车由东往西经环城南路南车路路口时,与由北往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双方均倒地,行人事发后往西方向逃匿,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就不醒人事。
“当时天色已暗,加上正在下雨,视线很差,肇事行人又撑着伞,根本没办法辨认体貌体征。”
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
事故现场附近有两个村子,沙堰和生姜。警方判断,肇事者极有可能居住在这两个村子中。
“经过长时间的排摸后,我们排摸到轻轨一号线宝幢站,在监控中,发现了一条线索,当时有个穿着打扮跟肇事行人相似的人经过,最后消失的地方在宝幢菜场。”
但是,光凭背影、上衣穿着、伞等有限的特征,再去两个村子展开排查,很难有收获。
“我们集中精力,调取宝幢菜场及周边的所有监控,终于查到了肇事者的下落,她是暂住在五乡镇沙堰村的谢某。”
12月14日早上,民警正式抓获肇事逃逸的嫌疑人谢某(女,55岁),她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及事发后逃匿情况。
监控画面。通讯员供图
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据介绍,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昨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在庭上解释,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庭审现场
其实,其他地方也有过类似判决
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过马路的时候闯了红灯,并且全程低头看手机,与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该胡某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法庭外,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最终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小编提醒大家
过马路千万别闯红灯、别看手机!
小编有话说
关注大河报,在聊天对话窗口回复:
回复【活动】查看最新活动资讯!
回复【工作】查看最新招聘资讯!
回复【地铁】获取郑州地铁路线!
回复【大巴车】获取最新最全大巴车时间路线!
回复【记者】获取大河报省市记者联系方式!
回复【生活技巧】获取更多生活小知识!都是干货!
回复【健康】获取健康秘笈!
回复【大河早新闻】查看往期大河早新闻!
回复【限行】快速查询郑州每日限行尾号,查询最新限行动态!
回复【天气】查询最新天气情况!
回复【落户】获取郑州最新落户指南。
回复【停电】获取郑州最新停电信息,简单查询停电来电。
回复【城市+公交】获取出行路线。
回复【公租房】即可获取郑州公租房申请的详细指南。
回复【小区+房价】获取小区的房价数据。
回复【身份证】获取身份证补办、换证、临时、异地资讯。
回复【居住证】获取最新居住证办理资讯。
回复【医保】在线缴费。
来源:宁波晚报、都市快报
编辑:薛定鑫
审核:杨化涛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大河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大河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