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盘龙区人民法院在青云街道开庭审理了这起阳光司法案件。公诉人指控,殷某在2018年7月14日凌晨4点多,行走到金瓦路时,用拳脚殴打、强拽等暴力方式,抢劫被害人吴某的现金35元人民币和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手机一部。当时,正好有两名热心市民路过看到了这一幕,于是出手相救。
在法庭上,
公诉人当众宣读了
这两位热心市民的证言。
公诉人:“男子抢了女子的手机后就往花之城方向跑,我和那名女子(受害人)追了他一段路,他又转回去捡女子散落在地上的东西,我们让他把东西交出来,他说什么都没拿,然后我们就在抢劫男子刚刚经过的草丛里把女子(受害人)的手机找了回来。”
之后两名热心市民控制住殷某并报警。殷某的律师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方无异议, 但认为殷某的这一系列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
被告方律师:“他的主观意识是有些模糊不清的,要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抢劫,他的主观故意并不是非常明确,主观恶性相比那些有预谋有计划的抢劫犯罪要小很多。”
被告律师认为,殷某有自首情节,请法庭从轻量刑。但是公诉人认为,醉酒并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并且,殷某当时被热心市民控制了,直到警察 到了现场,都没有自首情节。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殷某是初犯,并有坦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被告人殷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