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纳税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我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是1994年10月出台的《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简称《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立法工作的要求,有一些规定不符合现在的形势,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对此,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通过调查研究,拟定了新的减征规定。
此次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后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政策中,与此前出台的《规定》相比,将减征比例由不低于50%,提高为90%,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尽可能较大幅度地减轻特殊群体税收负担;取消了优惠期限,只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身份不变,就能享受税收优惠;设定减税额度上限为8000元。其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4万元,加上基本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年收入超过20万元;增加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限定。对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项目进行减征,也就是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予减征。
在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政策中,与此前出台的《规定》相比,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比例统一,即减征90%;减征期限明确限定为遭受自然灾害后的两年内,以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明确减征限额为3万元。也就是说,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两个年度内,其个人所得税可减征90%,但两年累计最多可减征3万元;明确享受遭受自然灾害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限于经营所得。自然灾害影响的主要是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其他方式所得不予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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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晶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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