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2019年4月24日上午,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当时的监控画面显示,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女,55岁)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同时解释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小贴士:新国标实施 电动自行车且行且珍惜
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做了强制性要求,严格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新国标在防止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现有的使用习惯带来了影响。在此,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等。
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动,并选取多起涉及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进行曝光。通过警示教育广大二轮电动车主及驾驶人: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驾驶二轮电动车出行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法驾驶,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
来源:记者佑龙、晁兮、FM93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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