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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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之妇李艳在家中偷情,结果被丈夫堵个正着,夫妻俩要求“男小三”赔偿10万元,对方报警,李艳跳楼身亡……李艳家属起诉“男小三”索赔,“男小三”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我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偷情被抓索赔,女子跳楼身亡
家住庄河的李艳和张强结婚多年,两人有个10多岁的女儿。李艳与孙涛是微信好友,两人聊天记录比较暧昧,而孙涛也知道李艳有丈夫。
李艳约孙涛到家里,两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张强正好回家,将正在偷情的两个人堵个正着。
刚开始,双方准备协商解决此事,但结果未达成一致。孙涛给自己哥哥打了电话,电话挂断后,孙涛哥哥又把电话打了回来,这时李艳接过电话说:“我俩让我对象堵在屋内,要解决这事,拿10万元。”
之后孙涛哥哥报警,并和警察一起到李艳家中。
在警察向张强了解情况时,李艳在厨房跟丈夫说:“你把孩子照顾好。”张强说:“孩子不用你管。”随后,李艳从5楼厨房窗户跳了出去,李艳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李艳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男小三”赔偿18万余元
张强和女儿将孙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46万余元。
张强称:
当天他凑巧回家,将两人捉奸在床,孙涛见奸情败露主动提出私了,并答应给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协商过程中,孙涛让哥哥过来解决此事,孙涛哥哥报警并和警察一起过来。李艳精神崩溃,于是跳楼自杀。
孙涛辩称:
李艳多次勾引自己,还向他发送不健康的视频。其与李艳没有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张强夫妻俩向自己索要10万元,在自己哥哥带领警察到现场后,李艳发现敲诈不成,精神崩溃,于是跳楼自杀。因此对于李艳的死亡,自己没有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孙涛与李艳通过微信联系,而孙涛知晓对方是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到张强家中想要和李艳发生两性关系,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二人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双方均有过错。
李艳与孙涛的行为被张强发现后,在警察到来后,李艳跳楼自杀,李艳跳楼的原因是自己与孙涛欲发生两性关系被发现,李艳的跳楼与其和孙涛欲发生两性关系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导致李艳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涛应对李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孙涛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孙涛赔偿李艳家属16万余元,
并给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共计18万余元。
终审判决,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孙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李艳是自杀,其自杀行为的发生,并非因孙涛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张强回家后至警察到达前,孙涛一直处于被张强控制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李艳为摆平事态一直在向孙涛和孙涛哥哥索要钱财,孙涛无从知晓李艳会跳楼自杀;
而李艳实施自杀行为时,并未和孙涛在一起,此时警察已经来到,李艳向丈夫交代了照顾好孩子的事后才跳楼自杀,孙涛也无从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因此李艳自杀身亡的后果,并非因孙涛与李艳之间存在欲通奸的先前行为,而孙涛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阻止而导致,因此本案无法认定孙涛对李艳的自杀身亡后果存在侵权行为。
李艳的自杀身亡,也与李艳和孙涛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具有必然的或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李艳到底为何会产生轻生自杀的念头,是张强所称的因奸情败露,还是孙涛所称的因敲诈勒索10万元钱财的罪行败露,均属李艳自己的主观意识,在李艳生前并无陈述,而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不足以认定李艳产生轻生自杀意识的原因是因奸情败露所致。因此李艳自杀身亡,与孙涛的行为无关,应由死者李艳自己对自己的自杀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李艳家属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
编辑:刘晓霞 校对:宋洋
值班主编:于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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