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和运营金山毒霸软件。三被告在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和卸载等环节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擅自将用户浏览器中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劫持为毒霸网址大全,还针对2345浏览器与其他浏览器实施了区别对待行为。
审理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三被告作为与原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三被告利用网络用户对其作为安全软件经营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户,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变更用户浏览器主页,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非法获利的同时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外,三被告实施的区别对待行为,会使网络用户对不同浏览器的使用体验产生差异,不正当地影响原告浏览器的用户体验。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万元。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2
瑞吉特·戈尔曼(海外)有限
公司诉张细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涉案商标“滴露”、“DETTOL”为英国利洁时集团所有,面世已有80多年,其杀菌剂产品世界排名第一。“滴露”、“DETTOL”在家用消毒、清洁类商品领域享有盛誉。2014年3月起,被告张细飞以个人名义在国内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滴露宝贝”“DETTOL BABY”商标,并分别在国内和英国注册成立幼天下公司和LIJIESHI HOLDINGS LIMITED(中译名:英国利洁时控股有限公司)。后在上述商标未获准注册情况下,仍以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为依据,委托金龙公司加工生产侵权产品,并亲自设计产品外包装,通过聚儿公司淘宝店铺向母婴用品消费群体销售标注有“滴露宝贝”“DETTOL BABY” 标识以及“英国利洁时控股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洗护产品、湿巾纸、餐具、时尚牙刷架等侵权产品。2015年12月,金龙公司因受托加工侵权产品被工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1月,张细飞申请注销幼天下公司。2017年7月,原告就张细飞、金龙公司、聚儿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露”和“DETTOL”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张细飞、金龙公司及聚儿公司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张细飞、聚儿公司停止侵权,张细飞赔偿100万元,金龙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张细飞不服,以其非共同侵权人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张细飞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幼天下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刻意“搭便车”非法谋利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十分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权利人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佳能株式会社系名称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名公司)在其公司介绍册、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许诺销售、销售外包装盒上印有“生产商: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硒鼓(以下称被控侵权产品)。
审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29-35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且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故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开支14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04
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月31日,南怀瑾与郭姮妟签署《委托书》,记载“兹委托郭姮妟为本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处理我所有的作品在大陆的全部著作权事项”等。郭姮妟出具署期为2001年6月8日的《许可使用证书》,记载“南先生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等。此后,南怀瑾作品在大陆地区曾分别由复旦大学出版社等出版,授权主体既有老古公司也有南怀瑾。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在上海一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应由其继承南怀瑾大陆地区的著作财产权,因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多部作品后未支付部分著作权使用费,南小舜要求老古公司与复旦大学出版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88万余元、合理费用35万余元。老古公司则辩称南怀瑾生前已将全部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并于2015年9月提起要求确认其对南怀瑾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属纠纷反诉。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许可使用证书》性质上属于转委托,但复旦大学出版社就南怀瑾去世后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否定了老古公司关于南怀瑾已赠与其著作权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老古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许可使用证书》法律性质上不属于转委托,老古公司据此可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复旦大学出版社前期向南怀瑾、后期根据老古公司指令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正常履约行为,亦不与南怀瑾本人意愿相违,因此复旦大学出版社并不存在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南怀瑾生前已将其作品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据此,二审法院维持驳回老古公司全部诉请的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请。
05
李海雁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
《机动战士高达》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作品,后株式会社万代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立体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李海雁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玩具原作品及仿制模版、图纸的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陇中路海达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玩具,并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林应达(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海雁共生产《雪崩能天使》玩具28880个(单价人民币111.8元)、《蓝异端》玩具3256个(单价人民币73元)、《独角兽》玩具2000个(单价人民币165.2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万余元。201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海雁的上述玩具厂内扣押《蓝异端》玩具3256个、生产模具3套。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李海雁生产的上述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行为。
审理结果
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海雁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2018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海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万元。被告人李海雁上诉,2018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跨越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上海海关移送线索称,跨越生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越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在上海外港海关报关出口至也门共和国的46080瓶发乳,价值37330美元,因涉嫌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的“MAXAM”(美加净)注册商标,被上海海关查扣,跨越公司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经查,2016年9月,跨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童宣军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应境外客户的要求,购买假冒“MAXAM”(美加净)注册商标的标贴、瓶盖、瓶身,生产发乳原料并灌装入瓶、贴附标贴后,向上海海关报关出口至也门,共计46080瓶,价值3744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5.36万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发乳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审理结果
2018年6月1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跨越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童宣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07
上海市桂北高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经外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移送举报投诉材料,上海市桂北高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当事人)涉嫌网络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其经营范围包括高温轴承、机电产品的制造及销售。经调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当事人网络宣传展示的专利因未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已终止。经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涉案当事人轴承产品的三种型号包装箱(大号、中号、小号)上均有六个专利号标注,并且这些标注的专利号都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五个标注专利号的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涉案当事人)因未缴年费而提前终止,一个标注的专利号是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号,涉案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承认不讳。
审理结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依法责令上海市桂北高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将涉及失效专利的网络宣传全部删除;立即停止无效专利号的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产品包装箱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包装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4万元整。被处罚人上海市桂北高温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如期全部履行。
08
张秋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张秋壮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09年1月21日在第31类苹果商品上注册了“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18994号。
当事人张秋壮自2017年9月起,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从事苹果批发及零售活动,在未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从陕西省乾县等地收购来的苹果,装入印有“阿克苏”、“中国-新疆”等字样的包装箱内销售。至案发时止,共现场查获假冒新疆阿克苏地区苹果673箱,违法经营额共计33650元。
审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新疆阿克苏地区的苹果对外进行销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09
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中宣部相关线索,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受理本案。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电影作品。当事人开发和经营客户端软件“3D播播VR”,供用户从当事人经营的“3D播播VR”网下载并安装后,利用当事人客户端软件搜索、浏览、观看《环太平洋2:雷霆再起》等25部电影作品。
当事人系虚拟现实(VR)头显设备制造企业。VR产业系近年来开始出现和发展的新兴产业。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更好销售产品,在VR头显内植入当事人开发的客户端软件“3D播播VR”,可以让用户直接通过头显设备观看热门电影、使用热门游戏等娱乐产品。
审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本案中侵权电影作品数量较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电影作品的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无锡元辰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俄罗斯足球世界杯知识产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每逢重大的世界性体育赛事,与赛事相关的产品是广大体育迷们热衷追捧的焦点,但往往也成为了假冒盗版分子关注的目标。2018年6月,第21届世界杯足球赛在俄罗斯举办,针对赛事前后假冒盗版行为高发的情况,上海海关积极应对、主动作为,适时启动保护世界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期间,共查获侵犯世界杯相关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商品6批,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8年6月13日,无锡元辰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埃及一批足球。通过应用事前风险分析成果,在对跨境贸易大数据进行分析后,上海海关准确布控命中了该批货物,并决定对该批货物实施开箱查验。海关查验关员初步查验过程中并未发现该批足球上标有商标标识,但结合前期权利人培训资料,查验关员在查询“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后,发现该批足球使用的图案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足球(电视之星)”著作权,查获了与俄罗斯世界杯官方用球同款的足球2万余个,合计价值人民币近18万元。
审理结果
上海海关经调查后,认定无锡元辰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的足球为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足球(电视之星)”著作权的货物,并对无锡元辰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足球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料: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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