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童不慎扔苹果
高空坠落重伤3个月大女婴
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
4月18日,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小区高空抛苹果砸伤三个月女婴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女婴的监护人将高空抛苹果的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44万余元。
↑资料图,非新闻图片
楼上坠下苹果砸中女婴头
2019年1月30日,该名女婴的监护人余先生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女孩小星(化名)及其父母,称他们和被告均居住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同一单元,2018年3月9日,其3个月大的女儿由家人抱至楼下散步,下午4点半左右回家行至楼下入户大门处时,被该栋24层住户,即被告小星从高空抛下的一个苹果砸中,致头部重伤。
经法医鉴定,女婴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发后,其女儿先后7次住院治疗。余先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其女儿伤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还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9568.29元(其中医疗费363836.72元,护理费4268171.39元,残疾赔偿金7457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当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对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对其护理费适用标准不认同。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鉴定报告在女婴受伤后仅半年作出,被告方对“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不认同,鉴定标准亦不明确。
原告则表示,该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情合理,被告应按鉴定结果给予赔偿。
事发小区开发商被追加为被告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申请追加事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称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该条款属于强制条款,而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原告亦表示该小区入户大门处设计确实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
基于该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张追加新的当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时间进行庭审。
女婴的不幸遭遇曾被广泛报道
引起人们对高空坠物的关注
然而,同类事件却在不断发生
4月2日
南昌市朝阳新城观洲小区里
一辆共享单车竟然从天而降
一位老人不幸被砸身亡
不仅仅是恶意的抛物
建筑坠物同样给人带来深深的伤害
4月20日19时15分左右
江西共青城市
一名女子在逛街时
被路边店面屋顶坠落的水泥栏杆砸中
虽经医院抢救
最终还是不幸离世
4月21日,贵州黔南
“骑电动车女子被从天而降大鹅砸倒”
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22日记者获悉该鹅养在楼顶
事后鹅主人现身做经济赔偿
被砸女子身体情况稳定
高空坠物
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也许很多人认为
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很轻
应该不会砸伤人
也有些人明知建筑物
存在不安全情况
而漠视翻新管理
心存侥幸
但事实并非如此
说一千道一万
不如视频看一遍☟☟
可想而知
高空坠物伤害有多大
一颗鸡蛋或致死
▼
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高抛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1、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小小一个动作
带来的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悲剧!
事关安全无小事
大家都需要注意了!
来源:广州日报微信号
图片来源网络,如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彼出于是 审核:月之 终审: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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