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自如“甲醛门”后续:数名租客房租押金获退还 医疗费索赔难举证

作者:央视新闻 来源:央视新闻 公众号
分享到:

04-29

2018年8月,陆续有多名租客反映,长租公寓品牌自如出租的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租客们或多或少都出现身体异样。该事件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自如公司也给出改进方案。记者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得知,数起租客因室内空气质量问题起诉自如公司的案件中,退还房租、押金、服务费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件一:自如公司被判违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丁某龙称,2018年6月其与被告北京自如生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时已明确告知自如公司管家,因家中有老人和孩子,对空气质量非常敏感。管家告知丁某龙上述房屋已空置小半年,空气质量没有问题。

2018年10月,自如公司管家告知丁某龙房屋检测结果不合格。在与自如公司协商未果后,丁某龙将后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租金24540元、服务费3926元,诉讼费由自如公司负担。

对于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导致租客身体不适的问题,自如公司认为,影响甲醛是否超标的因素有很多,家具、服装及食品中都含有甲醛成分,目前很难证明是房屋及房屋内的相关租赁物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不过,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空气质量问题未明确约定在合同条款中,但并不影响自如公司违约行为的成立。涉案房屋的出租用途为居住,自如公司作为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是其法定的基本合同义务,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会对居住人的健康产生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原告丁某龙判决书

最终,顺义区法院支持了原告丁某龙的全部诉请,即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24540元、服务费3926元,自如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6元。

案件二:孕妇引产提出索赔未获支持

但在这几例判决中,原告租客因身体出现异样提出的索赔,并未获得多少支持。

在原告李某阳、王某的案件中,原告王某入住时已有七周身孕,入住后不到三个月,王某发现胎儿有异常现象,后得知此房屋装修后,被告自如公司并没有做过任何空气检测及处理。原告找到具有CMA资质的测试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结论是甲醛、TVOC的浓度超过GB/T18883-2002《空气室内质量标准》。原告称,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其在有毒空气中居住长达三个多月,致使胎儿发育不良最终导致引产,给原告身体上和心理上都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租45120元、押金7520元、租赁服务费4512元,赔偿原告已付的空气检测费3000元、临时住宿费1000元、医疗费4650.24元、交通费及误工费7826.8元、违约金752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原告李某阳、王某判决书

201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自如公司提供给李某阳、王某的出租房屋确存在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超标问题,应属于交付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之违约情形,判决自如公司退还原告房租、押金、服务费,赔偿违约金、鉴定费,负担案件受理费,而赔偿临时住宿费、交通费及误工费未获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充分举证证明王某引产与租住房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间的因果关系,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虽然我们都知道甲醛等物质含量超标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科学常识,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是自如公司的房屋导致胎儿引产或身体不适,也就是法院所说的“因果关系”。想让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就要有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或着存在这种可能性。

租客仍在提起诉讼

记者还了解到,因自如公司室内空气质量问题,有一些租客仍在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刘梓涵(化名)入住自如公司出租的房屋后出现身体不适,检测机构后来出具的报告证明室内甲醛含量超标。在与自如公司协商未果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如公司退还全部房租、押金,支付空气检测费、搬家费,以及因存在欺诈行为而需要赔付的3倍违约金。案件仍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中。

李松称,室内空气质量合格,是实现房屋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出租方应当予以重视。租客遇到这种问题,要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在2018年组织自如公司租客维权的李先生近日对记者表示,据他了解,近期判下来的案件大概有5、6起,但情况不太乐观,租客们基本只能拿到押金、未发生的房租与服务费等,几乎没有人能拿到违约金、医药费、精神赔偿金。现在仍在打官司的租客,大概有十几人。

本文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更多新闻


监制/杨继红 主编/张天宇

编辑/江永韬

©央视新



维护租客权益!


阅读39105
医疗费 
举报0
关注央视新闻微信号:cctvnewscenter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央视新闻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央视新闻

微信号:cctvnewscenter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