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国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等多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 告
2019年 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二批)
应急管理部
2019年4月13日
据悉,应急管理部早在2018年12月7日,已公布首批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具体如下:
来源:应急管理部 中国安全生产网
化工707编辑整理
编辑:夏目
审核: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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